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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登记与事实婚姻竞合能否调解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23:09
  事例:
    杨某与胡某于1989年12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相恋,继而同居日子。1990年2月份,两人按乡村风俗举办了成婚仪式并预备进行成婚挂号,而此刻杨某只有18岁。因未到法定婚龄,杨某便用姐姐杨某某的身份证件与胡某进行了成婚挂号,成婚证上注明的一方婚姻当事人为杨某某,随后杨某与胡某便对外以夫妻名义揭露同居日子。在共同日子期间,两人因家庭小事常常拌嘴,乃至打架,爱情逐步恶化,杨某遂向法院申述离婚,被告胡某亦向法庭表示赞同与杨某免除夫妻关系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杨某与胡某的行为触及无效挂号与现实婚姻竞合,故对该案是否适用调停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杨某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选用招摇撞骗的方法与胡某挂号成婚,该挂号应属无效,故杨某应向法院申述宣告与胡某的婚姻无效,而非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解说》)第九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作出判定,故本案既便两边到达共同,也不能调停结案。
    第二种定见以为:杨某与胡某的无效挂号并不影响两边现实婚姻的建立,在两边对离婚均无贰言的情况下可调停离婚。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该案是否可以适用调停,关键在于杨某与胡某的夫妻关系是否合法有用。原告杨某在与被告胡某挂号时,因未到达法定婚龄,便以其姐杨某某的名义与胡某进行了成婚挂号,该挂号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则,是无效的,但挂号行为的无效并不必定导致婚姻的无效,原告杨某在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已达法定婚龄,契合成婚本质要件,依据《解说》第5条的规则,其申述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应按现实婚姻处理,天然也就可以进行调停。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王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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