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工伤认定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23:52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全文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正<工伤保险法令>的决议(寻求定见稿)》,寻求社会各界定见,以便进一步研讨、修正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一、寻求定见稿的首要内容
《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关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员工,保证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到2009年6月,全国参与工伤保险员工已达1.4亿人。跟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开展,法令在施行过程中呈现了一些新状况、新问题:榜首,各地对工伤确认规模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以及因违背治安办理和路途交通安全办理遭到损伤是否确认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需对工伤确认规模进一步加以界定;第二,工伤确认、劳动能力判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杂乱,执行待遇时刻过长,严重影响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分力度不行,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第四,未参保工伤员工的伤亡待遇难以执行;第五,工伤保险的适用规模、基金开销项目、缴费方法、待遇规范等也需修正完善。
为了处理上述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在认真总结法令施行经历的基础上,起草了《工伤保险法令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沛听取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定见的基础上,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讨修正,形成了寻求定见稿。首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工伤确认规模
1.删去了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确认为工伤的规则。
寻求定见稿删去了法令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确认为工伤的景象。(第五条)首要考虑是:榜首,原劳动部1996年拟定的《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将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景象归入了工伤确认规模。2004年法令拟守时,《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保险法令》没有出台,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证,法令因而连续了试行方法的规则。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保险法令》施行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员工能够从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一起还能够经过民事补偿的途径处理。第二,将机动车事端损伤归入工伤保险规模而未将非机动车事端归入规模的现行规则,导致了方针上的不平衡,各当地、各部门和员工激烈反映这一规则有失公正,要求修正。第三,从树立工伤保险制度的意图看,工伤保险首要为因作业原因、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遭到损伤景象供给保证,上下班途中尽管能够视为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便是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因而,将在上下班途中遭到事端损伤的景象从工伤确认规模中删去,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中心景象的保证,契合树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第四,实践中,因为住宅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进步,对怎么确认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复、操作难度大,假如再将遭到非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景象归入工伤确认规模,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第五,从国外状况看,许多国家未将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景象归入工伤确认规模;有的国家尽管将其归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厉限制,如仅限于单位供给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端损伤归入工伤确认规模的做法不只更为简洁、可行,并且妥善处理了与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