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合同担保与担保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23:33
担保一词在咱们的日子之中对错常常见的,关于担保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其间首要有合同担保与担保物权两种方法。
担保物权的意义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款的完成而设定的,以直接获得或许分配特定产业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力。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以债的方式发作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确保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实施,关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次序,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包含典当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担保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其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保管担保产业和完成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方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准则的意图便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次序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款实施为意图,在债款人或第三人一切的特定产业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榜首,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款的实施为意图。担保物权的建立,是为了确保主债债款的实施,使得债款人关于担保产业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款效能的加强和弥补。
我国物权法规则,建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令的规则缔结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款债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担保合同被供认无效后,债款人、担保人、债款人有差错的,应当根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担保物权的担保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其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保管担保产业和完成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款人或第三人的特定产业上设定的权力。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必要是特定物(典当物可认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不然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儿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施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施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依然有用,如以活动库房中的货品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供给担保,未经其书面赞同,债款人答应债款人搬运悉数或许部分债款的,担保人不再承当相应的担保职责。
第三,担保物权以分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归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为意图;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款的清偿为意图,以就标的物获得必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产业毁损、灭失或许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能够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许补偿
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款的实施期未届满的,也能够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许补偿金等。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建立为条件,随主债的搬运而搬运,并随主债的消除而消除。例如,典当权人就债款的处置有必要及于典当权,典当权人不得将典当权让与别人而自己保存债款;也不得将债款让与别人而自己保存典当权;更不得将债款与典当权别离让与两人。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款的债款人得就担保物的悉数行使其权力。这体现在:债款一部分消除,如清偿、让与,债款人仍就未清偿债款部分对担保物悉数行使权力;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款悉数;分期实施的债款,已届实施期的部分未实施时,债款人就悉数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款人就无权要求削减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跌落,债款人也无供给弥补担保的职责。
被担保的债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款人不实施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的,债款人应当依照约好完成债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完成债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当事人约好的或许挂号部分要求挂号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令约束力。
合同担保的意义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令规则或两边约好,由债款人或第三人向债款人供给的以确保债款完成和债款实施为意图的办法。如确保、典当、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确保债款的实施和债款的完成。
合同担保的分类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款人为中心构成的一切权都具有担保效果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款特别建立的担保。(咱们一般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好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则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建立的担保;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建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款人供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
合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归于所担保的债款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条件,因主合同的改变而改变,因主合同的消除而消除,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弥补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建立,就在主债联系基础上弥补了某种权力职责联系。
3、确保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确保债款的实施和债款的完成。
专属统辖的效能还体现在对牵连统辖的约束上。牵连统辖又称兼并统辖,是指对某一案子有统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子与该案子存在牵连联系,而对另一案子同时统辖和审理。
牵连统辖的本质是对某案子有统辖权的法院根据牵连联系获得了本来不归于自己统辖的案子的统辖权。牵连统辖适用的首要景象是原告添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牵连统辖尽管在事实上扩展了受诉法院的统辖规模,可是这一扩展又遭到专属统辖的约束,假如另一案子是归于专属统辖的案子,那么受诉法院便不能根据牵连统辖而获得该案子的统辖权。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分,因为反诉的诉讼标的尽管与本诉有牵连,但它依然归于独立的诉,而作为独立的诉,反诉亦有其统辖法院。
反诉未必归于受理本诉的法院统辖,但假如把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统辖权作为提起反诉的条件,那么必然大大缩小反诉的规模,不利于使用同一诉讼程序处理相关胶葛这一方针的完成,因而,运用牵连统辖的理论,供认受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本来无统辖权的反诉,以到达反诉与本诉兼并争辩与裁判的意图,但假如反诉是归于另一法院专属统辖的案子,那么受理本诉的法院就不能根据牵连统辖而获得对反诉的统辖权。
假如您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相关常识,听讼网也为您供给律师在线服务咨询,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