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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转让合同是无效还是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22:23
【案情】2006年3月4日,周五苟经被告王大勇介绍与永丰县龙冈畲族乡人民政府签定一份松林采脂承揽合同,周五苟按约好交了12.1万元承揽费。2007年被告王大勇拿着该合同原件对已知道的原告傅卫军说是周五苟授权他转让给别人,原告信以为真,遂于2月11日到该乡政府与被告洽谈。为稳重起见,其时“周五苟”电话联络,“周五苟”在电话中称赞同由王大勇全权处理合同事宜。因而,原、被告双刚才签定了该《采脂合同》转让协议,发包方乡政府当即签字盖章赞同转让,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将合同的权力义务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约好当即付出12万元转让费给被告,一起被告将采脂合同原件交给原告。之后,周五苟以未授权王大勇转让合同为由阻挠原告采脂,为此两边发作争议。周五苟以王大勇、傅卫军为被告,该乡政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承揽合同纠纷诉讼,但王大勇对此置之脑后,一审缺席判决后,周五苟及傅卫军不服,均提出上诉。2008年1月25日该案经二审调停,由傅卫军以11.7万元转让费受让周五苟与乡政府签定的《采脂合同》权力义务;王大勇、乡政府不承当本案的民事责任。傅卫军当即付出11.7万元转让费给原承揽人周五苟。原告为追回重付的转让费,曾多次找被告无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吊销转让合同;被告返还原告12万元;被告补偿原告利息丢失1万元。
    【不合】原告傅卫军为同一松林采脂转让经营权两次给付转让费,二审以调停的方法承认了第2次转让合法有用,那么第一次转让费属重付,应当返还,并补偿及其利息丢失,因而对原告的后两项恳求理应支撑,无争议,但对原告第一项恳求,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王大勇在无权署理的情况下与原告傅卫军签定的采脂转让合同,后未被追认,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即判令合同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王大勇的行为,原告傅卫军有充沛理由信任其有权署理,两边签定的采脂转让合同无需追认,该合同属可吊销合同,即判令吊销合同。
    【管析】笔者赞同后一种定见,理由是:
    1、无效合同与可吊销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令概念,两者底子的差异在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以当事人的毅力为搬运;可吊销合同,不一定无效,只要合同一方行使吊销权时,被法院或裁定组织承认吊销,合同才自始无效,不然该合同有用。
    2、被告王大勇持着周五苟与乡政府签定的采脂合同原件与原告签定转让合同,何况还与“周五苟”通电话承认授权,据此原告有充沛理由信任被告有权转让该合同(这属委托合同中的表见署理),转让合同可承认有用。
    3、即便被告王大勇无权转让合同,但王大勇拿着原件对原告说有转让合同权力,且在签定合一起与承揽人“周五苟”通电话得到证明,之后,周五苟以王大勇、傅卫军为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大勇对诉讼置之脑后,由此可见,被告王大勇在转让合同中显着具有诈骗行为,使原告在违反与承揽人周五苟签定转让合同的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定转让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吊销”之规定,丢失12万元转让费的原告有权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该转让合同。
    4、周五苟与王大勇、傅卫军及乡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周五苟与傅卫军对转让合同效能发生严峻不合,周五苟建议无效,傅卫军建议有用,二审经调停法院承认了傅卫军以11.7万元转让费受让周五苟在采脂合同中的权力义务,而王大勇、乡政府不承当该案的民事责任。王大勇收取傅卫军12万元的转让费系重复收费,理应返还,因而原告傅卫军与被告王大勇签定的有争议的采脂合同转让协议,即便有用,相同应予以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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