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按照什么规定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09:07
根据有关部门拟定的各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规则,行政复议机关采纳听证方法审理复议案子,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理: 
(1)听证能够在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举办,也能够在被请求 根据有关部门拟定的各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规则,行政复议机关采纳听证方法审理复议案子 
(2)听证应由复议组织担任人确认听证掌管人员。听证掌管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奇数,并指定其间1人为首席掌管人。听证可另指定专人为记载员。 
(3)复议组织应将举办听证的时刻、地址事前告诉复议参与人。 
(4)除触及国家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揭露举办。 
(5)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掌管人宣告听证开端、核对复议参与人身份、奉告复议参与人的听证权力与责任。
2、复议参与人请求听证掌管人员以及记载人员的,应当阐明理由,并由复议组织担任人决议;复议组织担任,人掌管听证,请求其逃避的,由复议机关担任人决议。
3、听证开端后,应首先由复议请求人宣读复议请求、被请求人就请求复议的根据的现实和法令、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进行争辩并就有关现实进行举证。
4、请求人以及第三人对被请求人的举证没有贰言的,由掌管人当场予以确定;有贰言的,请求人以及第三人能够质证或举证辩驳。被请求人对请求人以及第三人的反证有贰言的,能够质证,也能够再举证辩驳。对两边有贰言并与案子处理结果有关的现实和依据由掌管人当场或过后经合议予以确定。
5复议参与人要求证人参与作证的,应事前经复议组织答应并供给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6、复议参与人能够对案子现实、依据适用法令等进行争辩。
7、听证完毕前,由复议参与人进行最终陈说。 
(6)复议参与人当场无法提交有关依据的,由掌管人根据具体情况限制时刻过后提交并另行进行查询、质证或再次听证;复议参与人提出的依据无法当场质证的,由掌管人当场宣告过后进行查询、质证或再次听证。复议参与人在听证后的举证未经质证或未由复议组织从头查询认可的,不得作为复议决议的依据。 
(7)听证完毕后,应由复议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对记载人员所作听证记载进行辩认,没有贰言的,当场签名认可;有贰言的能够当场更正并签名。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