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财产纠纷事件中,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呢?
来源:听讼网 2019-02-13 15:02(听讼网)微信作为一种跨平台的通讯工具,它包含了网上聊天、视频、支付等功能。微信中的相关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在生活当中却有很多人喜欢查看别人的聊天记录,而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呢?上海律师咨询网陪你看看离婚财产纠纷那些事 。
在生活当中就碰到了类似这样一个案例,在前几年的一个雪天里,张艳与余波系恋人关系。2017年7月二人登记结婚。然而因为夫妻关系发生了变故,张艳与余波经法院调解离婚。张艳称2017年3月20日其自本人的银行卡中取款21.8万元(其中14万元是余波存入张艳银行卡内,另7.8万元是张艳借给余波)给余波购买车辆,余波否认与张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张艳称因当时与余波是恋人关系,后又结婚,故未让余波书写借条。
张艳保存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这当中牵扯到了离婚财产纠纷,证明余波主动提及买车,其家人出了14万。余波保存了六张其微信登录界面的截屏,证明张艳多次登录其微信,张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非余波本人所发。根据张艳和余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及银行取款凭证,能否证明张艳和余波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听讼网的胡金叶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里面有相关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借款合意,并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本案例中,张艳依据其自银行取款的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波还款。首先,对张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余波否认系其本人所发,且提交了其微信被张艳登陆,从当中了解到,因此自己无法登陆的手机截屏,在此种情况下,无法确认张艳提交的聊天记录确为余波所发;其次,即使微信的聊天的内容为余波所发的,张艳提交的聊天记录中亦无余波承认向张艳借款7.8万元的内容。因此,无法认定张艳与余波存在借款合意及借款事实。
在判断微信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时仍需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而不是一概而论,所以我们不管是生活还是工作当中遇到类似的事情都需要这样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