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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5:17

案情简介
2000年8月4日,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创造名称为“无插片车载无源防拆电子辨认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3月29日取得专利权。其专利布告载明的独立权力要求是:一种无插片车载无源防拆电子辨认卡,包含A、印刷电路⑴ B、及与其焊接的IC芯片⑵,其特征在于C、印刷电路的基板为玻璃片⑶,D、玻璃片⑶上有孔⑷,E、芯片⑵坐落孔⑷内,F、玻璃片⑶敷有电路⑴的一面经过粘结层⑹与车窗玻璃固连。
2002年头,恳求人发现成都某微电子厂和四川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答应,私行制作“电子辨认卡”产品,并销往深圳等地,其产品技能特征包含:印刷电路、与印刷电路焊接的IC芯片、印刷电路的基片(或许称为基板)为陶瓷片、陶瓷片上有孔、芯片坐落孔内,基板上有防碎的两个条形漏孔,使用时用玻璃胶粘结在轿车挡风玻璃背面。
恳求人以为成都某微电子厂和四川某操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答应,私行制作、出售与专利产品相一致的产品的行为侵权了自己的专利权,故恳求省知识产权局责令两被恳求人中止侵权行为。
被恳求人成都某微电子厂以为,其出产的电子辨认卡是依据四川某操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托付进行出产的,其产品特征与恳求人的专利不一样,不存在侵权问题。
被恳求人四川某操控系统有限公司则以为自己托付成都某微电子厂制作的电子辨认卡与恳求人的专利具有不同的技能特征,经过对玻璃片与陶瓷片的技能功能重复进行研究和比较,决议扔掉玻璃片而选用陶瓷片,一起将圆形孔改为方形孔,在使用时与恳求人的专利技能的粘贴面正好相反,因而,也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
处理结果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以为,专利权的维护规模应以其权力要求书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用于解说权力要求。将被恳求人制作的被控产品与恳求人的权力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力有内容进行比照,被控产品的印刷电路、与印刷电路焊接的IC芯片、芯片坐落孔内与专利技能特征A、B、E相对应而且有相同的;被控产品的印刷电路的基片(或称基板)为陶瓷片,陶瓷片上有孔与专利的技能特征C、D是相对应的。差异仅在于被控产品以陶瓷片代替了专利中的玻璃片,这种代替在本案中应属同等替换,至于被控产品较之独立权力要求多出的一个技能特征:两个长条形漏孔,并不影响特征掩盖前提下的相同或同等与否的判别,故两被恳求人制作的电子辨认卡现已落入了恳求人的专利维护规模。两被恳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答应,签定托付加工合同,制作出侵权产品,导致侵权行为的发作,已构成了一起侵权,均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省知识产权局作出了责令两被告人当即中止制作侵略专利权的电子辨认卡,而且不得出售、使用权没有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许以任何其他方式将其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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