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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鉴定手续及流程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9:46

江苏省司法判定程序
一、从头判定
对从头判定,专业司法判定组织应当要求托付人供给与原判定资料相同的资料。从头判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判定组织进行的,不能由原判定人承办从头判定的事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司法判定组织能够承受托付,进行从头判定:
(1)司法判定组织、司法判定人逾越司法判定业务范围或许执业类别进行判定的;
(2)送鉴的资料虚伪或许失实的;
(3)原判定运用的规范、办法或许仪器设备不妥,导致原判定结论不科学、不精确的;
(4)原判定结论与其他根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判定人应当逃避而没有逃避的;
(6)原司法判定人因差错出具过错判定结论的;
二、复核判定
对判定结论有贰言需进行复核判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判定组织能够承受托付,进行复核判定。复核判定除需提交判定资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判定文书。
三、司法判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判定人完结社会专业司法判定作业后,应当出具司法判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判定文书的制造应当契合《司法判定程序公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则的要求。司法判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间一份交托付人,两份由司法判定组织存档。
四、出庭
司法判定人应当依照司法机关或许裁定机关的要求准时出庭。司法判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判定人执业证书》,依法脚踏实地的对判定结论的根据进行阐明,答复与判定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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