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范围怎么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0:14国家征收税款滞纳金是为了催促纳税人准时按额交纳税费,那关于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规模要怎样去确认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加收滞纳金的规模
(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品种规模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纳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交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规模仅指税款,未按规则期限交纳教育费附加和当地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造费、残疾人保证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未如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实际工作傍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求预缴,怎么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则,税法没有明确规则,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如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则,依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则,对纳税人未按规则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期限交纳税款外,一起按规则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法令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拟定解释性文件,并且这个规则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冲突,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