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方当事人能够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6:37
假如一方有外遇的,无差错方是能够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而且能够要求差错方承当离婚危害补偿。其实第三者也是存在很大的差错职责的,那么,婚姻一方当事人能够向第三者建议补偿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离婚差错危害补偿恳求权的根底是差错方的侵权行为,所以该危害补偿恳求权实质上是因侵权行为存在而导致离婚的危害补偿恳求权。依照民事危害补偿理论,只需具有以下四个要件,就能够行使该项权力:有侵权行为存在;有危害现实存在;侵权行为的存在与危害现实的发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要有差错。
现在“第三者”还没有构成法令上的概念,但这并不影响无差错方向其建议危害补偿的权力,这儿能够引进侵权补偿理论,“第三者”插足这一行为虽未被法令作出制止,但这一行为危害了无差错方坚持正常家庭关系的权力,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而遭到危害的不仅仅是无差错方,还包含其子女和家人。因而,第三者对其不道德行为应该承当相应的民事侵权职责。
当然,这儿要求第三者承当民事职责的条件是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当事人有爱人,仍与其坚持不正当关系,或第三者想损坏别人正常的家庭关系,即第三者片面上有歹意;假如第三者不知道,系受婚姻一方当事人诈骗所造成的,即第三者片面上无歹意,则第三者亦是受害者,对此,不行追究其侵权职责。
谁有权提出离婚危害补偿
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差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力,其权力主体和职责主体均为法令所特定,具体来说,应留意以下问题:
1、必须由无差错一方提出危害补偿恳求。无差错方没有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子时不能自动干涉、处理。提起离婚危害补偿的无差错方是与差错方存在有用婚姻关系的爱人一方。其别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吊销婚姻中的“爱人”等因一方差错行为遭到危害的,不能适用离婚危害补偿,然后无权提起离婚危害补偿,只能依照一般侵权危害补偿的规则处理。
2、必须向有差错方提起。承当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危害补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差错方的爱人。即只要与无差错方构成有用婚姻关系的爱人才是补偿职责主体,其别人,如与有爱人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危害补偿的职责主体。
3、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为无差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力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力人自己决议,在未决议之前不得让与或承继。可是该权力一经行使,则同一般债务无异,具有移转性,是能够转让与承继的。
假如你有其他疑问,能够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离婚差错危害补偿恳求权的根底是差错方的侵权行为,所以该危害补偿恳求权实质上是因侵权行为存在而导致离婚的危害补偿恳求权。依照民事危害补偿理论,只需具有以下四个要件,就能够行使该项权力:有侵权行为存在;有危害现实存在;侵权行为的存在与危害现实的发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要有差错。
现在“第三者”还没有构成法令上的概念,但这并不影响无差错方向其建议危害补偿的权力,这儿能够引进侵权补偿理论,“第三者”插足这一行为虽未被法令作出制止,但这一行为危害了无差错方坚持正常家庭关系的权力,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而遭到危害的不仅仅是无差错方,还包含其子女和家人。因而,第三者对其不道德行为应该承当相应的民事侵权职责。
当然,这儿要求第三者承当民事职责的条件是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当事人有爱人,仍与其坚持不正当关系,或第三者想损坏别人正常的家庭关系,即第三者片面上有歹意;假如第三者不知道,系受婚姻一方当事人诈骗所造成的,即第三者片面上无歹意,则第三者亦是受害者,对此,不行追究其侵权职责。
谁有权提出离婚危害补偿
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差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力,其权力主体和职责主体均为法令所特定,具体来说,应留意以下问题:
1、必须由无差错一方提出危害补偿恳求。无差错方没有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子时不能自动干涉、处理。提起离婚危害补偿的无差错方是与差错方存在有用婚姻关系的爱人一方。其别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吊销婚姻中的“爱人”等因一方差错行为遭到危害的,不能适用离婚危害补偿,然后无权提起离婚危害补偿,只能依照一般侵权危害补偿的规则处理。
2、必须向有差错方提起。承当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危害补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差错方的爱人。即只要与无差错方构成有用婚姻关系的爱人才是补偿职责主体,其别人,如与有爱人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危害补偿的职责主体。
3、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为无差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力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力人自己决议,在未决议之前不得让与或承继。可是该权力一经行使,则同一般债务无异,具有移转性,是能够转让与承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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