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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内容能不能做为外遇的证据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5:36
手机短信内容能不能做为外遇的依据离婚?
手机短信自身是能够作为依据运用的,但关键是是该依据是否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以及是否有必定的证明效能。
【客户咨询】
我老公在外面有女性咱们现已没有爱情想离婚我看到他手机上有几条一个女性发给他的信息说什么很爱他好想他会一向爱他,我知道他有外遇可是没有依据不知道什么东西才算依据。
【回答】
手机短信自身是能够作为依据运用的,但关键是是该依据是否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以及是否有必定的证明效能,或许是否要结合其他依据彼此映证?在举证时,往往应考虑依据的获得来历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效能、依据与所要证明的事项之间是否相相关等等。
手机短信要作为法庭依据,需求证明手机短信的真实性。能够把手机和手机上的短信誉相机拍下来,然后把手机及上面的短信拿到公证处做公证,要求公证手机上的短信内容。因其老公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则的夫妻有必要彼此忠实的责任,归于非合理隐私,不受法律保护,能够处理公证,也能够作为依据运用。
近来,有不少法院反映,实践中对数据电文依据怎么展开举证、质证和认证较难掌握。为一致审判思路,高院民二庭就相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什么是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能否作为依据运用?
答: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则,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许相似手法生成、发送、接纳或许贮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则,数据电文不得仅由于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许相似手法生成、发送、接纳或许贮存的而被回绝作为依据运用。《合同法》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书面方式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式。因而,数据电文能够作为依据运用。
二、实践中数据电文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依据等。
三、手机短信怎么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刻、保存方位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抄,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请求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依据出示。
四、检查手机短信应留意哪些状况?
答:通过法院检查核实契合依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修改的特性,一般状况下不宜独自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依据予以补强。
(1)检查发、收件人(名字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纳的时刻;发、收件人与案子当事人之间的联系;
(2)检查手机短信的方位是否呈现变化,宣布(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检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好,与其他依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现实是否有相关;
(4)必要时可请求判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查询。
五、检查传真件应留意哪些方面?
答:依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之规则,传真已成为当事人缔结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方式,其效能受法律保护。在缔结合一起,传真的内容便是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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