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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向法院提供的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3:36
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向法院供给:请求书;法院已下达交费告诉书的,应供给法院预交诉讼费告诉书复印件(原件交给法院核对);请求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在法院告诉预交上诉费期满三日前递送请求书,并应供给一审裁判文书复印件及上诉状,二审法院一般应在当日给予书面答复;不予同意的,原告诉的交费期限不予顺延。
弥补内容:
在什么状况下能够减、免、缓交诉讼费?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依据案子具体状况决议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许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疗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日子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形成日子困难,正在承受国家救助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正在承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以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向法院供给:请求书;法院已下达交费告诉书的,应供给法院预交诉讼费告诉书复印件(原件交给法院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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