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20:14
破产办理人准则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最老练的一项准则,树立该项准则的意图是企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了解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收债务人产业和处理与债务人产业相关的业务。而我国破产法中一向没有这项准则,办理人的职责首要由清算组来承当。“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矩,清算组担任对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首要由政府部分人员组成,向法院担任并陈述作业。这是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组准则的根本规矩。我国破产立法将破产“办理人”称为“清算组”或许“破产清算安排”,不在法令术语上作出标准,必然影响法令的适用。对破产程序中专司破产产业清算业务的组织,应当有一个一致的称号,英美法系的“破产办理人”称号可予学习。破产办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接收破产产业并担任债务人产业办理和其他业务的专业人员。破产办理人准则是包含破产办理人的资质、位置、职责、选任及酬劳、职责承当等相关各方面内容在内的一系列规矩。自己侧重讨论现行破产清算组准则在审判实务中呈现的问题以及树立建全破产办理人准则的立法设想。 一、破产清算组准则在现行立法上存在的首要问题 现行破产法实施已有二十年时刻,其规矩的以政府官员为主体的清算构成形式,“行政化”颜色稠密,存在许多坏处,首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清算组的组成方法与与其高质高效的作业要求不相契合。依照“破产法(试行)”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矩,清算组由“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分、政府财务、工商行政办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作、人事等部分和专业人员顶用公函指定组成”。其组成方法相似政府联合作业,使得破产程序难以依照市场经济的准则来操作,并且政府部分的作业人员本身是兼职,不能全身心投入到破产清算作业中去。 (二)清算组成员不具备破产清算作业的专业知识,需求人民法院的辅导乃致训练,导致人民法院作业量增大,司法资源糟蹋,清算功率低下,债权人利益遭到晦气影响。每一个破产案子都需求指定新的不同的清算组,其成员大多没有办理过破产案子,都是不具有专业知识和经历的新人,使得破产案子的审理与清算作业在堕入低质低效的怪圈。 (三)清算组的行政化颜色,使清算作业受制于地方政府,不免呈现地方维护主义,清算作业的客观、公平难以确保。清算组在政府的行政主导与干涉下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方针违背,为政府方针与利益所替代,并将安顿员工等一系列本属政府的职责转嫁给清算组和人民法院,清算组的重大问题由政府直接决议计划,人民法院成为政府的清算组织,影响了人民法院的中立位置。 (四)清算组组成方法阻止了债权人会议监督权的构成与行使。因为清算组是由政府各部分派员组成,这就使清算组具有了必定的政府职能颜色,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必要的监督根底因此而损失。 (五)清算组这一临时性的松懈型安排形式,增加了清算组成员使用职务犯罪的动机。几年来,清算组组长、成员使用手中权力贪婪、纳贿的职务犯罪案子时有发生,人民法院报上均有发表。问题的呈现,与清算组的安排形式有极大联系,因为清算组组长、成员往往有临时性的思维,以为有权不必,过期作废,加上权力失掉必要的监督,使违法犯罪有了可趁之机。 (六)清算组的法令位置不明,职责难以追查。在现行破产清算程序中,假如清算组严峻违法,形成破产产业未及时追回、破产本钱过高或许清算组的行为侵略有关权力人的权力,怎么追查清算组的职责成为审判实务上的扎手问题?法令规矩,清算组以其接收的债务人的产业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因为清算组本身没有独立承当职责的才能,在现行的破产程序进行中,特别是破产产业分配结束或许清算组被吊销今后,追查清算组的职责,成为一句废话。决议清算组建立的组织是人民法院,在清算组吊销后,不可能由人民法院承当职责,导致相关权力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