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1:04
法令咨询:
2008年7月1日,小赵将自己的一间小店面租借给小李开小吃店,并简略签定一份租借合同,租期为3年,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1000元,一季度付一次,没有约好其他事项。后因地舆条件、处理不善等许多原因,小李的生意一向不景气。2009年3月3日,小李在小赵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店面转租给小林,租期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一次性付清租金为8万元。小赵知道后,以为小李转租店面未经其赞同,小李无权租借房子,且未处理挂号存案。因而,小赵要求小林交还已付租借金8万元。那么小李的房子转租合同是否有用呢?
律师回答:
小李与小林缔结的店面房转租合同应为有用,应依法予以维护。我国法令没有规则未经租借人赞同转租房子无效。《合同法》第224条仅仅赋予了租借人在未经其赞同下的对原房子租借合同的解除权。尽管我国建设部《产品房子租借处理办法》第11条规则,未征得租借人赞同和处理挂号存案,私行转租房子的,其租借行为无效。但《产品房子租借处理办法》仅仅部门规章不是法令或行政法规,其性质仅具有行政处理效能,并不具有司法效能。故小李与小林缔结的店面转租合同不具有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则的合同无效条件,因而,小李与小林的房子租借合同有用,应依法予以维护。
2008年7月1日,小赵将自己的一间小店面租借给小李开小吃店,并简略签定一份租借合同,租期为3年,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1000元,一季度付一次,没有约好其他事项。后因地舆条件、处理不善等许多原因,小李的生意一向不景气。2009年3月3日,小李在小赵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店面转租给小林,租期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一次性付清租金为8万元。小赵知道后,以为小李转租店面未经其赞同,小李无权租借房子,且未处理挂号存案。因而,小赵要求小林交还已付租借金8万元。那么小李的房子转租合同是否有用呢?
律师回答:
小李与小林缔结的店面房转租合同应为有用,应依法予以维护。我国法令没有规则未经租借人赞同转租房子无效。《合同法》第224条仅仅赋予了租借人在未经其赞同下的对原房子租借合同的解除权。尽管我国建设部《产品房子租借处理办法》第11条规则,未征得租借人赞同和处理挂号存案,私行转租房子的,其租借行为无效。但《产品房子租借处理办法》仅仅部门规章不是法令或行政法规,其性质仅具有行政处理效能,并不具有司法效能。故小李与小林缔结的店面转租合同不具有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则的合同无效条件,因而,小李与小林的房子租借合同有用,应依法予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