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国家赔偿案答辩书的具体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20:31
当事人以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则损害到本身的合法权益时,能够向损害的机关请求国家补偿,行政机关不受理补偿请求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那么国家补偿案辩论书的详细内容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法院国家补偿辩论状
辩论人:丰都县人民政府。
现辩论人就原告QZX对辩论人提起的行政补偿诉讼案,作出如下辩论。
总的定见是:应驳回原告的申述或驳回其诉讼恳求。
一、原告的申述,程序违法。
本次申述,原告是根据其所称辩论人“成心不依法实行‘加工房协议’划地复建给原告形成“18年来的财产丢失”(见原告诉状)而提起的补偿恳求。
向辩论人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原告是根据其所称辩论人的“‘丰都府函(20XX)16号’《行政复议奉告书》被判定承认违法”,给原告“形成18年来的丢失”(见原告请求书)而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则:“补偿恳求人独自提起行政补偿诉讼,须以补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条件”。
原告本次申述中的“成心不依法实行‘加工房协议’而给原告形成“18年来的财产丢失”这一诉求,实质上归于另一个行政补偿请求,辩论人并没进行先行处理。
而原告径自申述,现已严峻违背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如现已受理,应裁决驳回申述。
二、本案受诉法院对本案没有统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八条规则:“补偿恳求人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恳求触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第九条规则:“独自提起的行政补偿诉讼案子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本案触及不动产,因原告要求实行的“加工房协议”中,有一项便是要求划地复建安顿96.2㎡。
本案受诉法院既不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所以,没有统辖权,应裁决移交。
三、从实体上,原告也不该得到其所诉称的行政补偿。
(一)、1997年10月22日原告与辩论人方所签定“加工房协议”中,并没有承认应当在详细什么时刻安顿原告的加工房。
所以,任何时候对加工房安顿,辩论人方均不存在违法或违约。
(二)、重庆市高院在审理“(2011)渝高法行终字第00137号”一案期间的20XX年,辩论人方现已对加工房予以了划地安顿(见“00137号”判定书第9页)。
所以,原告所称补偿的根底现实现已不存在。
(三)、即使“丰都府函(20XX)16号”《行政复议奉告书》被“(2011)渝高法行终字第00137号”行政判定判定承认违法,也与原告所称丢失之间构不成因果关系。
1、丰都府函(20XX)16号《行政复议奉告书》这一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时刻是20XX年7月9日。
而原告所称的18年来的丢失,系指1997年至2015年。
即或这个奉告书违法,也绝对不或许与20XX年至1997年这13年间的所谓丢失构成因果关系。
2、根据辩论人方于20XX年现已对加工房予以了划地安顿,即或这个奉告书违法,也不会形成20XX至2015这3年的所谓丢失;即使有丢失存在,也构不成因果关系。
3、纠正丰都府函(20XX)16号《行政复议奉告书》后,顶多只能引起辩论人受理原告其时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法令结果。
但受理后,并不必定得出原告在其时的行政复议请求中所提:承认辩论人方“1997年对请求人作出的政府行为《加工房协议》,至今不实行复建安顿和补偿的行为不妥”的请求会得到支撑的法令结果。
只要得到了支撑,才有或许发生行政补偿。
但从实质上看,原告其时的请求不或许得到支撑。
最最根本的原因至少有一点,即:《加工房协议》中,并没有承认或约好辩论人方应当在详细什么时刻安顿原告的加工房。
因而,20XX至20XX年这期间,即使有丢失存在,也构不成因果关系。
谨此辩论,恳请采用。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辩论人: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
代书:***
20XX年3月28日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