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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依据和范围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7:19
一、行政复议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
二、 请求人以为行政机关的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请求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责令停产歇业、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行政等行政处罚决议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约束人身自由或许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不服;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改变、间断、吊销的决议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承认、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或许使用权的决议不服;
5、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以为行政机关改变或许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略其合法权益;
7、以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资产、分摊费用或许违法要求实行其他责任的;
8、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许请求行政机关批阅、挂号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请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人身权力、产业权力、受教育权力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实行的;
10、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金或许最低日子保证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以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12、公民、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下列规则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能够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
(1)国务院部分的规则;
(2)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的规则;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则。
三、 请求人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可是法律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60日的在外。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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