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又复婚,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2:49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咱们的日子休戚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事例:
王女士与岳先生2016年成婚,本年开端,王女士发现岳先生的手机存有含糊的信息,两边夫妻关系恶化。本年6月,两边达到离婚协议后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中约好:夫妻共同产业归王某一切;坐落某小区的房子一套归婚生女一切。但该协议未来得及实行,两边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两边婚后爱情未呈现起色,两人依然时有争持。王女士想问: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承认后又复婚,原离婚协议的效能怎么?
律师剖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发生法律效能的条件是夫妻离婚这一条件的成果,离婚协议加盖婚姻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则标明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对两边的婚姻关系现已免除这一现实与协议内容的承认,该离婚协议因其所附条件的成果而发生法律效能。
离婚协议收效后,应当依照协议中对产业的约好确认产业的归属,即便两边今后再复婚,原约好应当归于一方的产业,也不能由于复婚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产业。因而,本案中,王某与岳某的复婚行为对收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产业方面的约好并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