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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1:15

取保候审是指侦办、申述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拘押之人,为避免其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责令其提出原证人或交纳确保金,并出具确保书,以确保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与拘留、拘捕比较,取保候审既能够不拘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料家庭或许从事本来的作业和劳作,也能够削减国家用于在押监犯的日子办理费用等项开支,然后减轻拘押场所的压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这一准则的效果,自己拟就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对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文明有所裨益。
一、当时取保候审准则存在的问题:
(一)法令规则存在缺点
1、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则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中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则不明确,不详细,可操作性差,给予司法人员的自在裁量权较大,履行起来不免有误差。
2、未规则确保金的限额和收取办法
刑事诉讼法第53条只抽象地规则了“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但既未规则收取确保金的上限与下限,也未规则确保金的收取办法,详细收多少和怎么收取,便完全由执法机关自行决定。
(二)决策机构很多,重复取保经常呈现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则,公安、查看、法院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但却在程序上没有规则对被取保人在各个诉讼环节怎么分工合作、协同共同,以至于在实践中有公安取保后,查看、法院从头取保的,也有公安取保后,查看不办手续而法院从头取保或许查看从头取保而法院不办手续的。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被取保一次,而有的却被取保二次,乃至三次,严重影响了法令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三)履行机关无力履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短少办理和束缚
我国取保候审的履行是由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详细承当。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承当着户籍办理、治安次序的保护、刑事案件的查询、侦办作业的帮忙等多项功能,民警作业千丝万缕,难以将取保候审的履行作业摆到重要的作业日程,因为履行机构不健全,而取保候审的履行使命完全由公安民警承当,公安民警的使命深重,不行能对取保候审人进行有用的监督和办理,也没有警力对其进行办理,被取保候审人实际上处于无人管的状况。
(四)对取保候审的适用短少有用的法令监督机制
取保候审的适用,由哪个机关进行监督,怎么实施监督,违法取保候审怎么纠正等,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则。现在取保候审适用的法令监督是一个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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