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问题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2:13
摘 要: 纳贿罪是我国现在多发并且社会危害性十分严峻的违法之一。在剖析了国内和国外相关法令规则和学者观念的基础上,以为纳贿罪侵略的违法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违法目标为多种利益,既包含产业、产业性利益,也包含非产业性利益。在此基础上,作者还以为性贿赂也能够成为纳贿罪的违法目标,由于性贿赂与一般的资产比较具有更严峻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国内立法仍是国外刑法理论和法令规则都有相似规则,确定性贿赂为纳贿罪的内容契合我国立法原意。纳贿罪的违法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存在着职务上的便当条件”,也能够成为该罪主体,契合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理论,也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关键词: 纳贿罪 性贿赂 社会危害性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新中国建立之初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婪法令》,仍是1979 年经过的我国第一部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来拟定的《关于严惩严峻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议》和《关于惩治贪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这些法令都对纳贿违法的构成要件作了十分清晰的规则。1997 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385 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是纳贿罪”[1 ] 。依据这一规则,传统刑法理论以为纳贿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是:1. 该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 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包含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子女、爱人、亲朋,以及离退休今后的原国家工作人员等) 均不能构本钱罪;3. 在违法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数额较大的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4. 违法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2 ] 。可是,由于违法方式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色,跟着前史的开展和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改变,纳贿违法在原有违法的基础上产生了变异,现行法令、法规对这些改变没有作出清晰规则,假如再按照过去传统的刑法理论现已很难归纳改变了的违法构成,不利于打击违法。因而,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应当具有前瞻性,以便为将来刑法的再次修订供给理论支撑。在这种思维指导下,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观念,在学界和社会上引起剧烈争辩。本文试就其间争辩较多、较剧烈的几个问题进行大略讨论。 一、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之便承受性贿赂,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能否构成纳贿罪这个问题争辩的焦点实际上是贿赂的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一向存在三种不同建议:一种是有形产业说,以为贿赂仅限于有形的物质性产业;一种是产业性利益说,以为贿赂不仅指钱与物,还应当包含其他能够用金钱核算的物质性利益,如伴随旅行、供给免费服务等;第三种是多种利益说,以为贿赂除包含产业性利益外,还应包含其他不能用金钱来核算的无形的利益及事项,如提职、提干、入党以及性服务等[3 ] 。仅就承受性服务能否构成纳贿罪而言,有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必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的首要观念是:1. 性贿赂没有产业特点,不契合违法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贪婪贿赂罪”所触及的一切违法都和产业有关,贿赂违法的客观方面便是产业利益的不合法让渡或获得,并且我国刑法第385 条清晰规则行为人只要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的才干构成纳贿罪。在我国刑法未作修订之前,不宜将承受性贿赂行为追查为违法[4 ] 。2. 性贿赂一共所触及的性”和人身特点不行别离,是人类的特有特点,不具有可转让性。当行为人在施行资产贿赂时,资产仅仅是行为的目标和东西。当行为人承受纳贿人供给的娼妓或许第三人的性贿赂时,除了自己的性行为外,还有别人的性行为,会得出性行为是产品或东西”的定论,不契合人是法令关系主体的法学原理。3. 性行为归于品德领域,品德与法令是两个并行的意识形态,不能用法令来标准品德层面的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承受性贿赂的,应遭到党纪、政纪的处理而不是法令的处分。假如将承受性贿赂的行为规则为违法,会扩展打击面,不契合赏罚的谦抑性准则。4. 假如将性贿赂规则为违法,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1) 由于人类的性行为具有极强的私密性,依据很难获得,难以确定行为人两边真实发生了性行为,并且在数量衡量、社会危害性的评价等问题上无法掌握; (2) 假如把承受性贿赂的行为规则为违法,性贿赂”的违法主体应当包含三方:纳贿方、纳贿方和用以纳贿的女性,对纳贿方和纳贿方皆当治罪没有任何争议,但对第三方怎么处分,尚无法令能够对比。关于那些自动出卖色相,以性牟利的人,她(他) 既是纳贿者又是纳贿物”,又怎么赏罚[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