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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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暂行规则》现已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陈国鹰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认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确保征收土地作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触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饲养、农田水电设备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规范根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认。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践株数补偿;超越规则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规范为: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1665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5亩)1245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越1665株。2、鲜果树的补偿规范(根据单株干径确认)为: 干径: 每株:厘米 元 种类 3-5 5-8 8-11 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 以上 桃树 50- 80 80- 120 120- 210 21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50 750- 375 苹果树 70- 110 110- 190 19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60 760- 870 870- 435 大樱桃树梨树 70- 110 110- 200 200- 345 345- 510 510- 660 660- 765 765- 870 870- 975 975 杏树 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 70- 110 110- 200 20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65 765- 870 87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鲜果树每株补偿40-6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规范为: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顷(15亩)1665株;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顷(15亩)825株。2、干果树的补偿规范(根据单株干径确认)为: 干径: 每株:厘米 元 种类 3-5 5-8 8-11 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30 30 以上 板栗树 核桃树 60- 135 135- 400 400- 650 650- 1000 1000- 1250 1250- 1500 1500- 1800 1800- 2100 2100- 2400 2400- 2800 枣树、柿子树及其它 干果树 40- 80 80- 135 135- 390 390- 650 650- 910 910- 1200 1200- 1400 1400- 1650 1650- 1800 180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每株补偿40-5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规范按树冠规整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规范的50%-80%核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规范经评价确认。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规范根据单位面积产值,按其产值的3倍核算。(一)单位面积产值分别为: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5亩)6000-7500公斤。2、三至六年生每公顷(15亩)7500-45000公斤。3、七年生以上每公顷(15亩)45000-7500公斤。(二)价格以省核算部分核算的上年度均匀价格核算。(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规范的50%核算。(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佐设备每公顷(15亩)补偿7500-15000元。第六条 各类苗圃的补偿规范分别为:(一)果树苗圃的补偿规范: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5倍核算;一年生砧木苗圃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核算。未经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树苗圃,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5倍核算;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核算。(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补偿规范: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5倍核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核算;乡土树种苗圃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2倍核算。第七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规范分别为:(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践占地上积,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2-4倍核算。(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规范如下: 干径: 每株:厘米 元 种类 3厘米以下 3-5 5-10 10-15 15-20 20以上 阔叶树 50 50-80 80-150 150-100 100-50 50 针叶树 50 50-100 100-200 200-150 150-70 70 一般树木干径是指自地上至1.3m处树木的直径 (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认补偿规范的,其补偿规范经评价确认。(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规范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价确认。(五)国家和本省还有规则的,按其规则履行。第八条 各类温室的补偿规范分别为:(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上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备的,按占地上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上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第九条 各类大棚的补偿规范分别为:(一)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上积每平方米30元补偿。(二)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上积每平方米20元补偿。(三)小拱棚按占地上积每平方米5-10元补偿。第十条 青苗的补偿规范根据县(市)区核算部分上年度发布的地点城镇该作物产值核算。第十一条 水产饲养业的补偿规范分别为:(一)淡水饲养的补偿规范依照单位面积产值和上年度的商场均匀价格确认。1、精养池塘单位面积产值:(1)主养鲤鱼的(池中合理套养鲢鱼、鳙鱼或鲫鱼等)每公顷(15亩)15000-26250公斤。(2)主养罗非鱼的(池中合理套养鲢鱼、鳙鱼或鲫鱼等)每公顷(15亩)11250-18750公斤。(3)王八每公顷(15亩)2250-3750公斤。(4)南美白对虾每公顷(15亩)4500-7500公斤。(5)池塘养河蟹每公顷(15亩)1125-1500公斤。2、半精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值:每公顷(15亩)7500-15000公斤。3、散混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值:每公顷(15亩)4500-6000公斤。池塘内多种类混养的,以主养种类的价格核算补偿。(二)海水饲养的补偿规范按单位面积产值和上年度商场均匀价格确认。1、海水饲养池塘以虾豚、虾蜇、虾蟹(其间虾为我国虾、日本虾)混养的,其单位面积产值分别为:(1)虾豚混养的:虾每公顷(15亩)375-900公斤,河豚鱼每公顷(15亩)750-1125公斤;(2)虾蜇混养的:虾每公顷(15亩)375-900公斤,海蜇每公顷(15亩)750-3000公斤;(3)虾蟹混养的:虾每公顷(15亩)375-900公斤,海蟹每公顷(15亩)450-750公斤。2、其它饲养种类和饲养形式单位面积产值经评价确认。(三)水产饲养的单位面积产值以实践占用池塘的清水面的面积核算。(四)工厂化饲养的补偿规范,其产值、价格和设备均经评价确认。第十二条 水产饲养池塘的补偿规范:一般池塘每公顷(15亩)37500-45000元;围海造池的每公顷(15亩)60000-75000元。第十三条 各类水井的补偿规范分别为:(一)院子压水井,每眼补偿3000-4000元;(二)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200-300元;(三)钢管、铸铁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500-600元;(四)钢筋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300-400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分、国土资源部分同意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葬费每具补偿800元。受国家保护的革新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裔祖墓和具有前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认。第十五条 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规范依照国家关于建(构)筑物拆迁的有关规则履行或经评价确认。第十六条 农田灌溉设备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机井房,差异巨细、新旧、资料等状况每座补偿2000-5000元。第十七条 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备(含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第十八条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规范,国家或本省还有规则的,按其规则履行。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规则的地上附着物,能够经过洽谈或经有关专业、技能评价部分评价后,根据法令、法规等规则予以补偿。第二十条 自征地布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设备不予补偿。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暂行规则》(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一起废止。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认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确保征收土地作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触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饲养、农田水电设备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规范根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认。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践株数补偿;超越规则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规范为: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1665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5亩)1245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越1665株。2、鲜果树的补偿规范(根据单株干径确认)为: 干径: 每株:厘米 元 种类 3-5 5-8 8-11 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 以上 桃树 50- 80 80- 120 120- 210 21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50 750- 375 苹果树 70- 110 110- 190 19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60 760- 870 870- 435 大樱桃树梨树 70- 110 110- 200 200- 345 345- 510 510- 660 660- 765 765- 870 870- 975 975 杏树 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 70- 110 110- 200 20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65 765- 870 87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鲜果树每株补偿40-6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规范为: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顷(15亩)1665株;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顷(15亩)825株。2、干果树的补偿规范(根据单株干径确认)为: 干径: 每株:厘米 元 种类 3-5 5-8 8-11 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30 30 以上 板栗树 核桃树 60- 135 135- 400 400- 650 650- 1000 1000- 1250 1250- 1500 1500- 1800 1800- 2100 2100- 2400 2400- 2800 枣树、柿子树及其它 干果树 40- 80 80- 135 135- 390 390- 650 650- 910 910- 1200 1200- 1400 1400- 1650 1650- 1800 180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每株补偿40-5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规范按树冠规整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规范的50%-80%核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规范经评价确认。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规范根据单位面积产值,按其产值的3倍核算。(一)单位面积产值分别为: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5亩)6000-7500公斤。2、三至六年生每公顷(15亩)7500-45000公斤。3、七年生以上每公顷(15亩)45000-7500公斤。(二)价格以省核算部分核算的上年度均匀价格核算。(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规范的50%核算。(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佐设备每公顷(15亩)补偿7500-15000元。第六条 各类苗圃的补偿规范分别为:(一)果树苗圃的补偿规范: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5倍核算;一年生砧木苗圃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核算。未经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树苗圃,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5倍核算;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核算。(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补偿规范: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5倍核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核算;乡土树种苗圃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2倍核算。第七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规范分别为:(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践占地上积,按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2-4倍核算。(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规范如下: 干径: 每株:厘米 元 种类 3厘米以下 3-5 5-10 10-15 15-20 20以上 阔叶树 50 50-80 80-150 150-100 100-50 50 针叶树 50 50-100 100-200 200-150 150-70 70 一般树木干径是指自地上至1.3m处树木的直径 (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认补偿规范的,其补偿规范经评价确认。(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规范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价确认。(五)国家和本省还有规则的,按其规则履行。第八条 各类温室的补偿规范分别为:(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上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备的,按占地上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上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第九条 各类大棚的补偿规范分别为:(一)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上积每平方米30元补偿。(二)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上积每平方米20元补偿。(三)小拱棚按占地上积每平方米5-10元补偿。第十条 青苗的补偿规范根据县(市)区核算部分上年度发布的地点城镇该作物产值核算。第十一条 水产饲养业的补偿规范分别为:(一)淡水饲养的补偿规范依照单位面积产值和上年度的商场均匀价格确认。1、精养池塘单位面积产值:(1)主养鲤鱼的(池中合理套养鲢鱼、鳙鱼或鲫鱼等)每公顷(15亩)15000-26250公斤。(2)主养罗非鱼的(池中合理套养鲢鱼、鳙鱼或鲫鱼等)每公顷(15亩)11250-18750公斤。(3)王八每公顷(15亩)2250-3750公斤。(4)南美白对虾每公顷(15亩)4500-7500公斤。(5)池塘养河蟹每公顷(15亩)1125-1500公斤。2、半精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值:每公顷(15亩)7500-15000公斤。3、散混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值:每公顷(15亩)4500-6000公斤。池塘内多种类混养的,以主养种类的价格核算补偿。(二)海水饲养的补偿规范按单位面积产值和上年度商场均匀价格确认。1、海水饲养池塘以虾豚、虾蜇、虾蟹(其间虾为我国虾、日本虾)混养的,其单位面积产值分别为:(1)虾豚混养的:虾每公顷(15亩)375-900公斤,河豚鱼每公顷(15亩)750-1125公斤;(2)虾蜇混养的:虾每公顷(15亩)375-900公斤,海蜇每公顷(15亩)750-3000公斤;(3)虾蟹混养的:虾每公顷(15亩)375-900公斤,海蟹每公顷(15亩)450-750公斤。2、其它饲养种类和饲养形式单位面积产值经评价确认。(三)水产饲养的单位面积产值以实践占用池塘的清水面的面积核算。(四)工厂化饲养的补偿规范,其产值、价格和设备均经评价确认。第十二条 水产饲养池塘的补偿规范:一般池塘每公顷(15亩)37500-45000元;围海造池的每公顷(15亩)60000-75000元。第十三条 各类水井的补偿规范分别为:(一)院子压水井,每眼补偿3000-4000元;(二)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200-300元;(三)钢管、铸铁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500-600元;(四)钢筋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300-400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分、国土资源部分同意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葬费每具补偿800元。受国家保护的革新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裔祖墓和具有前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认。第十五条 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规范依照国家关于建(构)筑物拆迁的有关规则履行或经评价确认。第十六条 农田灌溉设备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机井房,差异巨细、新旧、资料等状况每座补偿2000-5000元。第十七条 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备(含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第十八条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规范,国家或本省还有规则的,按其规则履行。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规则的地上附着物,能够经过洽谈或经有关专业、技能评价部分评价后,根据法令、法规等规则予以补偿。第二十条 自征地布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设备不予补偿。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暂行规则》(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