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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9:57
 【案情】
    2007年10月25日上午8时许,段某因置疑女儿龙某偷了家里的钱,重复诘问龙某,但龙某不供认,所以,段某要其跪下,并随手抓起一只铁皮制成的挑衣叉殴伤龙某的膀子、手臂、屁股和背部等处,挑衣叉被打断成三、四截。然后,龙某供认偷了家里53元钱,之后,段某抱着儿子出去买菜。10时许,段某买菜回家后,置疑龙某方才所说是说谎,就又逼问其终究偷了多少钱,龙某没有吭声。段某很气愤,到四楼拿了一只不锈钢报夹,殴伤龙某的手臂等处,逼问其供认偷钱现实,但龙某依然没有吭声,段某越是气愤,用报夹猛打其手臂、屁股、大腿后侧等处,致使龙某多处呈现青紫、红肿,龙某因承受不了殴伤,供认偷了家里350元钱,段某就此才干休。之后,龙某躺在床上睡觉。当天下午3:30时许,段某打电话给其父亲段云仔和其老公说,她今日打龙某打重了。当日下午四时许,其父亲段云仔来到段小容家,发现龙某全身发烫,所以背龙某去医院医治,途中遇见公安局巡查民警,后由巡查民警和段云仔一同将龙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当日下午5时许,龙某逝世。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门对龙某进行了尸身查验,陈述指出逝世原因与机理:死者因全身多部位(头部、躯干部、四肢)重度软组织损害,广泛性毛细血管决裂,导致继续剧烈痛苦影响和体液损失,而致有用循环血容量明显削减,一起,血液中的代谢产品不能正常分泌,使机体代谢发作紊乱,导致继发性伤口性休克逝世。判定定见:龙某系全身多部位重度软组织损害导致继发性伤口性休克逝世。
   【不合】
    对本案中段某的行为怎么科罪有二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段某是归于成心损伤(致死),首要理由是段某打其女儿先后打了两次,第一次把挑衣叉打断了,第2次用不锈钢的报夹打了三十分钟左右,尽管打的部位是膀子、腿、背部、手臂等非要害部位,但正是因为她的长期殴伤,且打得比较重,使被害人龙某全身多部位重度软组织损害,而导致了被害人龙某的逝世。段某应当预见这样殴伤肯定会导致龙某身体健康遭到损伤,因而其片面上对龙某的损伤是持一种听任的情绪,是直接成心,尽管龙某的死不是段某所期望发作的,但是成心损伤致死并不要求违法主体片面上有寻求逝世的成果发作,也便是说成心损伤致死是成果加重犯,只需违法主体片面上有损伤的成心,且产生了逝世的成果,违法主体就应当对成心损伤致死承当刑事责任。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段某归于过错致人逝世。
    【管析】
    笔者拥护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成心损伤致死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形成别人损伤的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损伤成果的发作,但成果却出人意料的(即过错)形成别人逝世,即行为人片面上有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行为人客观上施行了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形成了别人逝世的成果。过错致人逝世罪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致别人逝世的行为,过错致人逝世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直接形成别人逝世的成果;片面方面是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关于形成别人逝世的成果是过于自信仍是疏忽大意。区别成心损伤致死与过错致人逝世的要害便是区别违法主体的片面方面。就本案而言,确认被告人段某的片面方面是正确认性的关健,即段某是否具有损伤其女儿龙某的身体健康的成心,是否明知会形成损伤龙某身体健康的成果,而且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首要,从段某的家庭来剖析,段某老公一向在外承包工程,家庭条件较好,段某只有一个女儿龙某(本年10岁),其儿子才七个月,且龙某自从3岁起就由段某自己抚育,应当是有较深的母女爱情,段某不存在损伤其亲生女儿的动机;其次,从段某对其女儿不管是学习上仍是生活上都很关怀,也很严厉来看,很明显正是因为段某恨铁不成钢的心思导致了这个惨案的发作;再次,从段某的一系列行为来看,她不具有损伤龙某身体健康的片面成心,段某打龙某尽管是用了挑衣叉、不锈钢报夹,但是打的部位都是手臂、腿、屁股等非要害部位,打人的东西是报夹和挑衣叉,这些打人东西都是归于比较细巧的东西,不是致命性东西,可见段某并不想损伤龙某,仅仅想形成龙某身体上暂时性痛苦来教育女儿改掉偷钱的恶习;最终,事后段某屡次向办案人员问询其女儿的病况(因为段某在看守所时屡次表明要寻死,所以公安隐瞒了其女儿现已逝世的本相),表明懊悔,并表明今后再也不打女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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