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分包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5:35
建造工程合同是承揽人进行工程建造,发包人付出价款的合同,其客体是工程项目。建造工程合同就其外在办法来看,应当选用书面办法;就承揽人承揽的办法来看,可分为直接承揽合同和分包合同。
法律咨询:
签定分包合同应当一起具有哪些条件?
律师答复:
榜首,承揽人只能将自己承揽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第二,分包工程有必要通过发包人赞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招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纳必要的办法,确保评标在严厉保密的状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影响评标的进程和成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意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弄清或许阐明,可是弄清或许阐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规模或许改动招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确认的评标规范和办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定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阅标底。评标委员会完结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陈述,并引荐合格的中标提名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陈述和引荐的中标提名人确认中标人。招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认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招标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极限地满意招标文件中规则的各项归纳点评规范;
(二)能够满意招标文件的本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定的招标价格最低;可是招标价格低于本钱的在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定,以为一切招标都不契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否决一切招标。
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一切招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从头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认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招标价格、招标计划等本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实行职务,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定定见承当个人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暗里触摸招标人,不得收受招标人的资产或许其他优点。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对招标文件的评定和比较、中标提名人的引荐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宣布中标告诉书,并一起将中标成果告诉一切未中标的招标人。
中标告诉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告诉书宣布后,招标人改动中标成果的,或许中标人抛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当法律职责。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认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提交招标招标状况的书面陈述。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实行义务,完结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别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别人转让。
法律咨询:
签定分包合同应当一起具有哪些条件?
律师答复:
榜首,承揽人只能将自己承揽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第二,分包工程有必要通过发包人赞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招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纳必要的办法,确保评标在严厉保密的状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影响评标的进程和成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意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弄清或许阐明,可是弄清或许阐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规模或许改动招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确认的评标规范和办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定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阅标底。评标委员会完结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陈述,并引荐合格的中标提名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陈述和引荐的中标提名人确认中标人。招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认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招标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极限地满意招标文件中规则的各项归纳点评规范;
(二)能够满意招标文件的本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定的招标价格最低;可是招标价格低于本钱的在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定,以为一切招标都不契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否决一切招标。
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一切招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从头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认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招标价格、招标计划等本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实行职务,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定定见承当个人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暗里触摸招标人,不得收受招标人的资产或许其他优点。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对招标文件的评定和比较、中标提名人的引荐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宣布中标告诉书,并一起将中标成果告诉一切未中标的招标人。
中标告诉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告诉书宣布后,招标人改动中标成果的,或许中标人抛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当法律职责。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认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提交招标招标状况的书面陈述。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实行义务,完结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别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别人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