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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 还享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5:57
劳作联系,从法令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为其成员,劳作者在用人单位的处理下提供有酬劳的劳作而发作的权力义务联系。那么在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还享有哪些权力呢?听讼网为您介绍。
劳作合同期满,还享有哪些权力(劳作者)
根据《劳作合同法》相关法令法规,劳作者与企业的劳作合同期满,仍享有以下劳作者的有关权力:此前未休年休假可折算薪酬;病假医疗期内能够顺延合同到期的期限;取得合同期内的经济补偿金;已接连作业满十年或接连缔结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从头招聘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有被优先选用的权力;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劳作联系停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作者处理人事档案及社会稳妥联系搬运手续;未给劳作者处理赋闲稳妥、医疗稳妥、养老稳妥的,劳作者有权恳求用人单位补偿等。
相关常识:
开除无根据,劳作联系是否免除?
潘先生:上一年,我到新区一房产公司作业。公司在无根据的情况下便确定我于2014年2月17日至2月19日接连旷工3日,且严峻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于 2014年2月20日单独面临我做出了开除决议。但我在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2月20日均出勤作业,之后公司不再组织我上班。
请问,我和公司之间的劳作联系是在2014年2月20日现已免除了吗?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呢?
假如公司没有潘先生旷工的根据,且无根据证明曾就“旷工和开除”的相关规章制度向一切职工公示过,公司对潘先生做出的开除决议缺少充沛的现实理由和契合法定方法要件的处分根据,程序也不合法,公司与潘先生免除劳作联系的决议不能建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六条规则:“在劳作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开除、解雇、免除劳作合同、削减劳作酬劳、核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而发作劳作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劳作者做出的开除决议是否有用,应当契合三个方面的法令要件,即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议的现实是否建立、根据是否合法及送达方法是否有用,不然,开除决议不能建立并收效,两边劳作联系仍应存续。公司做法侵犯了潘先生的合法权益,在洽谈不成的情况下,潘先生能够请求劳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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