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应被追加为被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7:19
案情:2005年6月25日,被告李平驾驭大卡车途径石城县琴江镇杉柏村一弯道时和原告李龙驾驭的相向而行的摩托车相撞,形成原告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端,经石城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测后确定,被告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后原告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补偿医疗费等各项丢失。在案子审理过程中,被告请求要求追加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的稳妥公司为本案一起被告。针对是否应当追加稳妥公司为被告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不应该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在交通事端中,被稳妥人与第三者之间是民事侵权联系,而第三者与稳妥公司之间并未因稳妥合同发作胶葛,两者之间也无一起的诉讼标的,未发作直接的法令联系,因此,交通事端的侵权之诉与稳妥胶葛的合同之诉应该是两个法令联系,不能将两个诉兼并审理,不然稳妥公司被作为交通事端的一起被告后,除被判定补偿各项丢失费用外,还要承当诉讼费用,这实际上是将被稳妥人、第三者之间的侵权联系与投保人和稳妥公司之间的经济合同联系相混杂。
第二种定见:应当追加为本案的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稳妥法》第50条规则,稳妥人对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给第三者形成的危害,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直接向该第三者补偿稳妥金。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稳妥公司的无过错职责,也即确立了其可在交通事端补偿案中做被告。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是不是同一性质?自2004年5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与稳妥公司签定“机动车第三人职责稳妥合同”是机动车处理所有权挂号、车况年检的必备条件,且自我国康复稳妥制度以来,稳妥公司推行的“机动车第三人职责稳妥”一直是被政府相关部分当作强制险来推行和运转的,因此“机动车第三人职责稳妥”实质上便是强制稳妥。稳妥公司在与机动车所有人签定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合一起凭借行政强制力获得了商业上的利益,而在其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时却以为其不是“强制稳妥”而是“商业稳妥”,以躲避其补偿职责,有违诚笃信用原则。机动车方发作事端形成侵权,受害人根据侵权法令联系要求侵权人承当补偿职责和根据法令规则和稳妥合同的约好,由稳妥公司承当给付补偿金的责任,二者根据不同的原因此发生同一给付责任,并因其间任何一个债款人的实行而使悉数债款归于消除,稳妥公司和机动车方的债款构成民法上的不真实连带债款。据此将稳妥公司列为案子被告是能够的。针对交通事端补偿案子执行难的现状,直接将稳妥公司列为交通事端损赔案的被告能够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在必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工作功率的进步,契合“公正与功率”的主题要求。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作者:石城法院 姚军
第一种定见:不应该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在交通事端中,被稳妥人与第三者之间是民事侵权联系,而第三者与稳妥公司之间并未因稳妥合同发作胶葛,两者之间也无一起的诉讼标的,未发作直接的法令联系,因此,交通事端的侵权之诉与稳妥胶葛的合同之诉应该是两个法令联系,不能将两个诉兼并审理,不然稳妥公司被作为交通事端的一起被告后,除被判定补偿各项丢失费用外,还要承当诉讼费用,这实际上是将被稳妥人、第三者之间的侵权联系与投保人和稳妥公司之间的经济合同联系相混杂。
第二种定见:应当追加为本案的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稳妥法》第50条规则,稳妥人对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给第三者形成的危害,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直接向该第三者补偿稳妥金。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稳妥公司的无过错职责,也即确立了其可在交通事端补偿案中做被告。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是不是同一性质?自2004年5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与稳妥公司签定“机动车第三人职责稳妥合同”是机动车处理所有权挂号、车况年检的必备条件,且自我国康复稳妥制度以来,稳妥公司推行的“机动车第三人职责稳妥”一直是被政府相关部分当作强制险来推行和运转的,因此“机动车第三人职责稳妥”实质上便是强制稳妥。稳妥公司在与机动车所有人签定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合一起凭借行政强制力获得了商业上的利益,而在其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时却以为其不是“强制稳妥”而是“商业稳妥”,以躲避其补偿职责,有违诚笃信用原则。机动车方发作事端形成侵权,受害人根据侵权法令联系要求侵权人承当补偿职责和根据法令规则和稳妥合同的约好,由稳妥公司承当给付补偿金的责任,二者根据不同的原因此发生同一给付责任,并因其间任何一个债款人的实行而使悉数债款归于消除,稳妥公司和机动车方的债款构成民法上的不真实连带债款。据此将稳妥公司列为案子被告是能够的。针对交通事端补偿案子执行难的现状,直接将稳妥公司列为交通事端损赔案的被告能够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在必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工作功率的进步,契合“公正与功率”的主题要求。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作者:石城法院 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