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定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07:47
【案情】
自201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王某驾车先后窜至山东省莱芜市、垦利县、五莲县、沂水县等地医院,选用由其间一被告人将装有冥币的包丢在地上,别的一被告人捡到丢在地上的包后伪装与被害人分钱,后伪装丢钱的被告人以找回自己丢掉的钱为由检查被害人身上的钱,并趁机用事前预备的冥币将被害人的钱调包的办法,在以上四地获得现金合计16980元。
【不合】
关于本案中,两被告人违法行为的定性问题,形成了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隐秘手法,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盗罪。
第二种观念以为,两被告人系施行欺诈的手法,骗得了被害人的金钱,应构成欺诈罪,而不是偷盗罪。
【分析】
笔者附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是偷盗罪和欺诈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显着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则,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资产,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行为。偷盗罪的行为是盗取别人占有的资产,盗取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毅力,将别人占有的资产搬运为自己或许第三者(单位)占有。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则,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欺诈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施行欺诈行为;上当者发生过错知道;对方根据过错知道处置产业;行为人或许第三者获得产业;被害人遭受产业损失。
二是偷盗罪与欺诈罪所采纳的违法手法有所差异。偷盗罪和欺诈罪尽管都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占有别人数额较大的资产,但所采纳的违法手法不同。偷盗罪表现为隐秘盗取,违法分子采纳公私资产所有人、保管人未发觉的手法、办法,将资产据为己有,如顺手牵羊、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手法等。欺诈罪表现为虚拟现实、隐秘本相,常见的欺诈办法有编造谎言、冒充身份、伪造文书或许证件、涂抹单据等,使被害人发生过错知道后自动处置自己的产业。
三是内行为人现已获得产业的情况下,偷盗罪与欺诈罪的要害差异在于被害人是否根据知道过错而处置产业。偷盗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毅力,欺诈罪是使被害人根据过错知道处置产业,假如不存在被害人处置产业的现实,则不构成欺诈罪。上当者在处置产业时必须有处置知道,即知道到自己将某种产业搬运给行为人或许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产业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彻底的知道。
四是详细到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王某尽管施行了丢钱、分钱的欺诈手法,可是被害人并没有由于被告人的欺诈手法想要处置自己的产业,并没有想用被告人的冥币与自己的现金交流,而是被告人采纳隐秘的手法用冥币调换了被告人的现金,因而本案两被告人应是构成偷盗罪。
该案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隐秘手法,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盗罪。两被告人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分,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等原因,对其酌情从轻处分。据此,被告人李某、王某依法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定已收效。
自201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王某驾车先后窜至山东省莱芜市、垦利县、五莲县、沂水县等地医院,选用由其间一被告人将装有冥币的包丢在地上,别的一被告人捡到丢在地上的包后伪装与被害人分钱,后伪装丢钱的被告人以找回自己丢掉的钱为由检查被害人身上的钱,并趁机用事前预备的冥币将被害人的钱调包的办法,在以上四地获得现金合计16980元。
【不合】
关于本案中,两被告人违法行为的定性问题,形成了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隐秘手法,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盗罪。
第二种观念以为,两被告人系施行欺诈的手法,骗得了被害人的金钱,应构成欺诈罪,而不是偷盗罪。
【分析】
笔者附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是偷盗罪和欺诈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显着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则,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资产,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行为。偷盗罪的行为是盗取别人占有的资产,盗取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毅力,将别人占有的资产搬运为自己或许第三者(单位)占有。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则,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欺诈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施行欺诈行为;上当者发生过错知道;对方根据过错知道处置产业;行为人或许第三者获得产业;被害人遭受产业损失。
二是偷盗罪与欺诈罪所采纳的违法手法有所差异。偷盗罪和欺诈罪尽管都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占有别人数额较大的资产,但所采纳的违法手法不同。偷盗罪表现为隐秘盗取,违法分子采纳公私资产所有人、保管人未发觉的手法、办法,将资产据为己有,如顺手牵羊、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手法等。欺诈罪表现为虚拟现实、隐秘本相,常见的欺诈办法有编造谎言、冒充身份、伪造文书或许证件、涂抹单据等,使被害人发生过错知道后自动处置自己的产业。
三是内行为人现已获得产业的情况下,偷盗罪与欺诈罪的要害差异在于被害人是否根据知道过错而处置产业。偷盗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毅力,欺诈罪是使被害人根据过错知道处置产业,假如不存在被害人处置产业的现实,则不构成欺诈罪。上当者在处置产业时必须有处置知道,即知道到自己将某种产业搬运给行为人或许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产业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彻底的知道。
四是详细到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王某尽管施行了丢钱、分钱的欺诈手法,可是被害人并没有由于被告人的欺诈手法想要处置自己的产业,并没有想用被告人的冥币与自己的现金交流,而是被告人采纳隐秘的手法用冥币调换了被告人的现金,因而本案两被告人应是构成偷盗罪。
该案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隐秘手法,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盗罪。两被告人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分,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等原因,对其酌情从轻处分。据此,被告人李某、王某依法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定已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