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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相关法律中如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4:24
贾某与街坊因公共土地运用不公发作争持,次日清晨,贾某趁街坊一家还在熟睡时,放火点燃了街坊家的谷草,对街坊家形成了经济损失。贾某的这种行为构成了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吗?有关法令是怎么规则的呢?具体内容请阅览听讼网小编带来的下文了解!
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在相关法令中怎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榜首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破罪、投进风险物质罪、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破以及投进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或许以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没有形成严重成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榜首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破罪、投进风险物质罪、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破以及投进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或许以其他风险办法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过错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事例解析
2004年3月4日晚8时许,王某酒后骑自行车途经沪宁高速公路上的一座高架桥时,不小心被桥上的一块大石头绊倒,擦伤了手。王某恼羞成怒,借着酒劲儿将石块搬至桥面护栏上,在没有调查高速公路的状况下就将石头扔了下去。其时王某就听到“咣啷”一声巨响,但没有理睬,骑车回了家。过后查明,王某扔下的石头正好击中在高速公路上行进的一辆轿车,致使司机陈某当场逝世。
[案情剖析]
不合定见:
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怎么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理由是:王某酒后撒野,向高速公路扔石头,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或许致人逝世,却由于酒后麻木而没有预见,致使发作陈某逝世的成果,应以过错致人逝世罪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王某酒后失控,对或许形成的损害轻信可以防止,由于其向高速公路扔石头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安全,且形成一人逝世的严重成果,应以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种定见以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王某向正在运转中的高速公路扔石头,片面上对损害成果持听任情绪,客观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契合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即王某的行为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过错致人逝世罪和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片面方面均由过错构成,二者的差异首要在于侵略的客体不同:过错致人逝世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生命权力;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侵略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许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则有必要一起具有片面上的成心和客观上的损害公共安全两个构成要件,实践中这种案子除少数对损害公共安全的成果持期望情绪,由直接成心构成外,大都是持听任情绪,归于直接成心。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侵略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产业安全。众所周知,高速公路是公共场所,每时每刻均有轿车在公路上行进。王某站在高架桥上向高速公路扔石头,既有或许其时就砸到桥下通过的轿车,也有或许石头落在路面上,导致高速行进中的轿车倾覆。尽管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只形成了陈某一人逝世,但这种损害成果的目标却是无法意料和不特定的。因而,王某的行为损害的是公共安全,而并不仅是某一个人的生命安全。
其次,王某片面上是直接成心,而非过错。过错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或许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现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发作损害成果。本案中,王某作为一个身心健全的成年人,对向高速公路扔石头的损害性是有预见才能的。可实际状况是,王某酒后被石头绊倒,为了泄愤而不计成果地将石头扔向高速公路,其对或许发作的损害成果既不是疏忽大意,也不是过于自信,而完全是一种听任情绪,听任损害成果的发作。此外,王某没有调查高速公路上的状况就将石头扔下高架桥,听到石头砸到轿车的“咣啷”声后置之脑后,也直接证明了其对损害成果的听任情绪。
[案情成果]
综上,王某片面上对站在高架桥上向高速公路扔石头的损害成果持听任情绪,客观上损害了公共安全,且形成一人逝世的严重成果,其行为已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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