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到底有没有权转让村集体土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4:00
在现实日子中,许多村委会背着市民将团体土地流通出去,致使发作各种流通胶葛,那村委会到底有没有权转让村团体土地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村团体土地流通的相关问题。
早在1999年头,辽西大木村地点的村委会为建造乡养老院,经与大木村干部洽谈,将大木村接近村委会的一块荒地连同邻近5亩的犁地同时无偿划给村委会建养老院(但一向未办理建造用地手续)。2012年10月,因种种原因养老院闭幕。2013年头,村委会与刘某签定转让合同,将养老院房子、院子及周边5亩土地同时转让给刘某。村委会领导过后经过电话向大木村书记陆某予以奉告。陆某未做对立表明。过后,大木村乡民纷繁找到村委会,要求向村委会建议返还5亩犁地。近三年时间里,村干部及乡民简直年年追要,但村委会各安排之间彼此推诿,问题一向没有解决。2015年11月,乡民自发安排并派出代表将村委会告到法院,恳求承认村委会与刘某签定的转让合同无效,并当即返还不合法侵吞的土地5亩。
法院审理时,原告诉称,1999年被告村委会建造养老院占用原告土地时,并未经乡民大会或代表会这一民主议定程序讨论经过。养老院闭幕后,其所占用的土地应如数交还原告村团体。被告非但未及时交还,反倒将归于原告团体一切的土地同时转让别人。因被告不是该土地的一切人,其转让行为不具有法令效力。至于过后向村委会单个干部的奉告,即使得到单个村干部的默许,也因未经过法定民主议定程序而照样无效。
村委会辩称,该争议土地自1999年就现已被政府划归用于建造乡养老院,该土地现已不归于原告村团体一切,且村委会在转让时,已奉告原告村委会,并得到村委会的默许赞同,故恳求法庭驳回原告的申述。
法院审理以为,关于5亩土地,原告享有一切权。被告未经原告赞同,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土地转让给别人,对原告构成侵权,其与第三人签定的转让合同违法无效。被告村委会建议争议土地早已划归被告一切,但却未能供给依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定:被告某村委会与第三人刘某签定的转让5亩土地之部分无效,被告于本判定收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土地5亩。
一、村委会于1999年占用大木村土地,以及转让5亩土地,虽征得大木村单个村干部赞同,不具有法令效力。《乡民委员会安排法(试行)》(1988年6月1日起试行)现已施行。该法规则:触及全村乡民利益的问题,村委会有必要提请乡民会议讨论决议。因而,从根上讲,即使是村委会建造养老院需求占用村团体土地,也有必要经乡民大会或许代表会议经过。未经此法定程序则不具有法令效力。
二、在处置村团体土地问题上,单个村干部的默许与赞同行为,乡民有权建议无效。在我国土地资源越来越匮乏的今日,对乡村团体土地的办理逾应加强。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土地办理法》、《乡民委员会安排法》、《乡村土地承揽法》等不同层级的法令从不同层面临归于村团体一切土地的法令保护作出了清晰的规则,制止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侵吞团体土地。《物权法》第63条第二款规则,团体经济安排、乡民委员会或许其负责人作出的决议损害团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团体成员能够恳求法院予以吊销。上述法令规则的意图是避免土地资源丢失、保护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人出产日子的合理利益、保护社会的调和安稳。综上,人民法院的判定是有法令依据的,更显示的是公平正义。
早在1999年头,辽西大木村地点的村委会为建造乡养老院,经与大木村干部洽谈,将大木村接近村委会的一块荒地连同邻近5亩的犁地同时无偿划给村委会建养老院(但一向未办理建造用地手续)。2012年10月,因种种原因养老院闭幕。2013年头,村委会与刘某签定转让合同,将养老院房子、院子及周边5亩土地同时转让给刘某。村委会领导过后经过电话向大木村书记陆某予以奉告。陆某未做对立表明。过后,大木村乡民纷繁找到村委会,要求向村委会建议返还5亩犁地。近三年时间里,村干部及乡民简直年年追要,但村委会各安排之间彼此推诿,问题一向没有解决。2015年11月,乡民自发安排并派出代表将村委会告到法院,恳求承认村委会与刘某签定的转让合同无效,并当即返还不合法侵吞的土地5亩。
法院审理时,原告诉称,1999年被告村委会建造养老院占用原告土地时,并未经乡民大会或代表会这一民主议定程序讨论经过。养老院闭幕后,其所占用的土地应如数交还原告村团体。被告非但未及时交还,反倒将归于原告团体一切的土地同时转让别人。因被告不是该土地的一切人,其转让行为不具有法令效力。至于过后向村委会单个干部的奉告,即使得到单个村干部的默许,也因未经过法定民主议定程序而照样无效。
村委会辩称,该争议土地自1999年就现已被政府划归用于建造乡养老院,该土地现已不归于原告村团体一切,且村委会在转让时,已奉告原告村委会,并得到村委会的默许赞同,故恳求法庭驳回原告的申述。
法院审理以为,关于5亩土地,原告享有一切权。被告未经原告赞同,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土地转让给别人,对原告构成侵权,其与第三人签定的转让合同违法无效。被告村委会建议争议土地早已划归被告一切,但却未能供给依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定:被告某村委会与第三人刘某签定的转让5亩土地之部分无效,被告于本判定收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土地5亩。
一、村委会于1999年占用大木村土地,以及转让5亩土地,虽征得大木村单个村干部赞同,不具有法令效力。《乡民委员会安排法(试行)》(1988年6月1日起试行)现已施行。该法规则:触及全村乡民利益的问题,村委会有必要提请乡民会议讨论决议。因而,从根上讲,即使是村委会建造养老院需求占用村团体土地,也有必要经乡民大会或许代表会议经过。未经此法定程序则不具有法令效力。
二、在处置村团体土地问题上,单个村干部的默许与赞同行为,乡民有权建议无效。在我国土地资源越来越匮乏的今日,对乡村团体土地的办理逾应加强。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土地办理法》、《乡民委员会安排法》、《乡村土地承揽法》等不同层级的法令从不同层面临归于村团体一切土地的法令保护作出了清晰的规则,制止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侵吞团体土地。《物权法》第63条第二款规则,团体经济安排、乡民委员会或许其负责人作出的决议损害团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团体成员能够恳求法院予以吊销。上述法令规则的意图是避免土地资源丢失、保护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人出产日子的合理利益、保护社会的调和安稳。综上,人民法院的判定是有法令依据的,更显示的是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