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什么会计税务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9:53外资企业本年度估计向境外投资者分配赢利,请告诉我可分配赢利的核算方法?是否需求提取“储备基金”、“员工奖赏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三金?
依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规则,外资企业当年获得的税前赢利应依照下列次序进行处理:
①税前赢利补偿曾经年度税务上的亏本,但不得超越法定亏本补偿期限(5年)
②交纳企业所得税
③补偿账面亏本数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累计到达注册本钱50%今后可不必再提取
⑤向股东分配赢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规则:交纳合资企业所得税后的赢利需求提取储备基金、员工奖赏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份额由董事会承认。
《外资企业法施行法令》规则: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依照我国税法规则交纳所得税后的赢利,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员工奖赏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份额不得低于税后赢利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到达注册本钱的50%时,能够不再提取。员工奖赏及福利基金的提取份额由外资企业自行承认。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本未补偿前,不得分配赢利;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赢利,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赢利一起分配。
《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政处理问题的告诉》(财企[2006]67号)规则: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2005年修订后《公司法》企业中止施行公益金准则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奖赏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承认持续提取的,应当清晰用处、运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处理。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没有清晰的用处就不再提取员工奖赏及福利基金了;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发展基金的份额也会定的很低很低,外资企业则不需求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实务上,简略地说,假如公司每年依照规则计提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那么经审计的上年底财物负债表“未分配赢利”账面余额便是能够向股东分配的赢利数额。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企业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等均会调整核算正确无误的。需求着重的是提取了储备基金就不必再提法定公积金。
请告诉我依据2012年7月末所有者权益的状况,我公司能分配给境外投资者的赢利是多少?
外资企业分配赢利,一般要比及获得赢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毕之后才能够进行。由于在汇算清缴之前,应当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无法承认,可分配赢利的金额也就无法承认。
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毕,所以2012年7月可承认的可分配赢利金额应当为2011年12月31日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通过税务机关汇算清缴调整承认后的累计未分配赢利金额。一般状况下在2012年7月今后做出赢利分配时,做出赢利分配当月末的“未分配赢利”科目余额要大于本次分配赢利的数额。
本次分配的是归归于2007年曾经的赢利,在进行赢利分配时,境外投资者为法人时,是不是能够革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者为个人时,是否能够免个人所得税?
正如您所问的,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构成的累积未分配赢利,在2008年今后分配给境外法人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构成的累积未分配赢利,在2008年今后分配给境外个人投资者的,暂免个人所得税。
本次分配的是归归于2008年今后年度的赢利,在进行赢利分配时,境外投资者为法人时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个人投资者是否依旧免交个人所得税?
正如您所说的, 2008年及今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赢利分配给境外法人投资者的,外资企业需求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的税率为20%,可是假如我国和该国、区域有税收协议或税收组织则优惠为10%;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偷漏税的组织》,假如是香港区域的居民公司占该外资企业股份超越25%,则预提所得税税率能够从10%优惠为股息总额的 5%。境外个人投资者依旧暂免个人所得税。
外资企业分配赢利的流程怎样?
外资企业分配赢利的流程如下:
①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赢利分配抉择(如投资者为单一股东则称为“股东决议”);
②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服务交易、收益、常常搬运和部分本钱项目对外付出税务证明》
③请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就分利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许多外资企业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做年报审计,由于该专项审计报告主要给银行用,所以一般请我国本乡的做外资企业比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此专项审计报告比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价格要低许多,例如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地点的会计师事务所便是一家做日资、欧美、韩资事务比较多的本乡会计师事务所,假如是分上年度的赢利则不需求做专项审计报告也可;
④凭专项审计报告到银行处理赢利汇出手续,有外汇能够用自有外汇,也能够用人民币购汇。
【附录】参阅法规摘抄
?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一)的规则,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赢利,免征所得税。
?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中日税收协议第十条规则,对境外母公司从我国境内组织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为处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联接,2008年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1号)。该告诉的第四条规则,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构成的累积未分配赢利,在2008年今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今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赢利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1994]20号 )第二条规则,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外资企业能够不必提取员工奖赏及福利基金的法规依据:《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政处理问题的告诉》(财企[2006]67号)规则:从2006年1月1日起,依照《公司法》组成的企业依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赢利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一起,为了坚持企业间财政方针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起中止施行公益金准则。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利公积金处理运用;公益金赤字,顺次以盈利公积金、本钱公积金、曾经年度未分配赢利补偿,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赢利账户,用今后年度完成的税后赢利补偿。企业经同意施行住宅准则变革,应当严厉依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宅准则变革中有关财政处理问题的告诉》(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宅准则变革中有关财政处理问题的弥补告诉》(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则实施。企业依照国家统一规则施行住宅分配货币化变革后,不得再为员工购建住宅,盈利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开销。没有施行别离办社会功能或许主辅别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归于公益金运用范围的内设员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组织所需固定财物购建开销,应当严厉实施企业内部财政准则规则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批阅,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财物的相关处理准则实施。企业中止施行公益金准则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奖赏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承认持续提取的,应当清晰用处、运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