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9:24
我们都知道自在裁量权作为一种自在挑选的权力,一般是与行政行为结合在一起的。那么,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来给我们说说自在量裁权的规模和它施行起来的首要难点在哪里。期望能够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自在量裁权,也能够在生活中很好的运用起来。
一、自在量裁权
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令实际要件确认的状况下,在法令授权规模内,根据立法意图和公平、合理准则,自行判别行为条件、自行挑选行为方法和自在做出行政决议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根据必定的准则规范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挑选的一个进程。
自在裁量权一般与行政行为结合在一起,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令法规规则的起伏、规模内有必定挑选地步的处置权力。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状况千差万别,法令法规的规则不或许尽头全部或许。因而,行政机构的自在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任何行政部门都多多少少有必定的自在裁量权。
二、自在量裁权施行的难点
据不彻底统计,我国现行有用法令、行政法规1200多部,现行有用的当地性法规、当地规章及部门规章约21000件左右。在这个巨大的系统中,触及行政处分条款的占95%以上,颁发行政机关处分裁量条款的有90%以上。
自在裁量权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条件,不过,对自在裁量权的不妥行使也形成了行政法令的消沉一面。其实,与违法行使自在裁量权比较,实际中,不合理行使自在裁量权的问题更多,监督难度更大。
综观我国税收自在裁量权的法令系统能够发现,我国税收法令中的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创设,首要体现在《征管法》中集中于法令程序中的自在裁量,而非实际要件阶段的税收行政自在裁量权。究其原因首要在于:
其一,在我国税收行政法令才能和水平还不能彻底习惯依法治税要求的状况下,提出实际要件裁量,或许损坏税收法治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其二,在税收行政救助手法和途径存在阻滞的状况下,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或许会遭到更多的危害,很难保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其三,对税收法令中的"不确认概念"和税收行政法令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能够经过立法解说或司法解说来处理,而不能由税收行政机关"自在裁量"
其四,依照行政法令中举证职责倒置的准则,实际要件的自在裁量会添加税收行政机关的举证职责,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因而,税收自在裁量权的准则操控系统也首要是针对税收行政程序中的准则创设,首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立法程序的准则保证。在立法进程中,为纳税人供给参加定见的时机,并将该程序引申至包含税收行政法规等各类税收准则的拟定进程中,从源头上保证纳税人限制税务机关的自在裁量行为。
(2)法令程序的准则操控。将与纳税人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税收法令程序,如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税收处分程序、税收行政强制程序等,归入法令规范的控管规模,完成税收自在裁量权的程序操控。
(3)行政行为的过后救助。经过税务机关的本身监督、内部的税务行政复议、外部(首要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审查对税务机关因自在裁量失当对纳税人权益形成的危害进行过后救助,经过职责追查对不合法裁量行为进行警示和操控。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是有自在裁量权的,想要规范自在裁量权,应防止运动式规范。在运动中拿出细化规范,过一段时间或许就与法令实践发生间隔,因而要考虑树立长效准则,行政机关需求具有不断调整细化规范的自觉性。假如我们还有其它需求了解的法令知识,听讼网也供给在线法令知识咨询,欢迎我们进行法令知识咨询。
一、自在量裁权
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令实际要件确认的状况下,在法令授权规模内,根据立法意图和公平、合理准则,自行判别行为条件、自行挑选行为方法和自在做出行政决议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根据必定的准则规范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挑选的一个进程。
自在裁量权一般与行政行为结合在一起,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令法规规则的起伏、规模内有必定挑选地步的处置权力。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状况千差万别,法令法规的规则不或许尽头全部或许。因而,行政机构的自在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任何行政部门都多多少少有必定的自在裁量权。
二、自在量裁权施行的难点
据不彻底统计,我国现行有用法令、行政法规1200多部,现行有用的当地性法规、当地规章及部门规章约21000件左右。在这个巨大的系统中,触及行政处分条款的占95%以上,颁发行政机关处分裁量条款的有90%以上。
自在裁量权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条件,不过,对自在裁量权的不妥行使也形成了行政法令的消沉一面。其实,与违法行使自在裁量权比较,实际中,不合理行使自在裁量权的问题更多,监督难度更大。
综观我国税收自在裁量权的法令系统能够发现,我国税收法令中的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创设,首要体现在《征管法》中集中于法令程序中的自在裁量,而非实际要件阶段的税收行政自在裁量权。究其原因首要在于:
其一,在我国税收行政法令才能和水平还不能彻底习惯依法治税要求的状况下,提出实际要件裁量,或许损坏税收法治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其二,在税收行政救助手法和途径存在阻滞的状况下,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或许会遭到更多的危害,很难保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其三,对税收法令中的"不确认概念"和税收行政法令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能够经过立法解说或司法解说来处理,而不能由税收行政机关"自在裁量"
其四,依照行政法令中举证职责倒置的准则,实际要件的自在裁量会添加税收行政机关的举证职责,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因而,税收自在裁量权的准则操控系统也首要是针对税收行政程序中的准则创设,首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立法程序的准则保证。在立法进程中,为纳税人供给参加定见的时机,并将该程序引申至包含税收行政法规等各类税收准则的拟定进程中,从源头上保证纳税人限制税务机关的自在裁量行为。
(2)法令程序的准则操控。将与纳税人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税收法令程序,如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税收处分程序、税收行政强制程序等,归入法令规范的控管规模,完成税收自在裁量权的程序操控。
(3)行政行为的过后救助。经过税务机关的本身监督、内部的税务行政复议、外部(首要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审查对税务机关因自在裁量失当对纳税人权益形成的危害进行过后救助,经过职责追查对不合法裁量行为进行警示和操控。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是有自在裁量权的,想要规范自在裁量权,应防止运动式规范。在运动中拿出细化规范,过一段时间或许就与法令实践发生间隔,因而要考虑树立长效准则,行政机关需求具有不断调整细化规范的自觉性。假如我们还有其它需求了解的法令知识,听讼网也供给在线法令知识咨询,欢迎我们进行法令知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