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时效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8:20
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损失恳求司法机关强制力维护其权力的法令准则。诉讼时效届满的效能关于权力人来讲,其在法令上的胜诉权消除。可是其民事上的实践权力是存在的,即其权力由本来的有法令维护的法令上的权力因时效届满而转化为没有法令维护的天然权力。关于债款人来讲,诉讼时效超往后,债款人仅仅职责能够革除,但债款并没有消除。建立诉讼时效准则的意图在于促进权力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以确认财产联系,加快社会经济流通,安稳社会经济秩序,便当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结民事案件。
《民法通则》单设一章规则了诉讼时效。《合同法》对诉讼时效没有专章规则,仅仅对两类合同规则了的4年的诉讼时效。关于租借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则在《民法总则》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中。
在租借合同中,由于所触及的权力内容不同。例如,有违约所引起的租借合同的免除,有违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恳求权的行使,有租借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关于租借物的返还恳求权,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恳求权等。尽管所根据的根底法令联系都是租借合同联系。可是,由于所建议的恳求权不同,适用的诉讼期间也不同。即因租借合同的实行过程中由于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胶葛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根据租借合同所引起的胶葛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即别离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的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和第136条规则的延付或许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租借合同中追索租金适用诉讼时效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租借合同实行结束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条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租借合同实行完后,有的承租人因一时资金紧张无力偿付租金常常给出租人出具其欠付租金的欠款条;关于欠款条所确认租金债款应当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仍是适用1年特别诉讼时效。有的建议应当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其理由是,当事人之间的租金债款现已转化为一般债款,因而应当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这对债款人的维护是有利的。还有的建议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理由在于,诉讼时效是法令规则的法定期间,其根底合同是租借合同。其根底合同现已实行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现已确认。当事人的恳求权的根底是租借合同,它不会由于当事人出具欠条的单独法令行为而改动租借合同的租金性质。因而,应当适用l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从《民法通则》第14条规则的“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来看。当事人赞同实行,其结果是“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所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只能按照本来的法令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对租借合同债款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复函》中也表述了这种观念。函复:租借合同债款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标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动其与债款人之间的租借联系。因而,租借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作胶葛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则。
二、关于分期付出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一种观念以为,根据同一现实对同一债款人发作的分期实行的债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以最终一笔债款到期日为准,这既有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利益也能够防止当事人屡次诉累。我国民法典立法研讨课题组起草的《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第275条:“告贷合同约好分期还款的,从合同约好的最终一期还款日的次日开端核算悉数告贷的诉讼时效期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草案)第26条:“分期实行的合同,以最终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核算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2000年10月26日对山东省高级法院函复:你院鲁法经(1999)25号《关于告贷合同中约好分期偿还应怎么核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在告贷、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好分期实行合同债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终一笔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次日开端核算。这种规则的意图在于维护债款人的利益,防止当事人陷于屡次诉讼之诉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现已彻底改动了本来的从最终的时刻确认诉讼时效是起算点的观念。最高人民法院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复: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怎么核算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对分期实行合同的每一期债款发作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民法之所以建立诉讼时效准则,便是为了催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力,防止使民事法令联系长时刻处于不安稳状况。某些分期实行的合同,如融资租借合同,分期给付租金或许连绵十几年之久,如答应“以最终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核算诉讼时效”,必定导致权力人不及时建议权力,义务人不按合同的约好实行义务,如此将使时效准则形同虚设。
三、关于未约好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对此,现在有两种观念:一种债款建立主义,所根据的法令规则是《合同法》第161条所规则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好的时刻付出价款。对付出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许提取标的物单证的一起付出。”此处所谓的一起即归于债款建立之时。另一种观念以为,诉讼的时效起算只能从债款人向债款人提出实行要求、且实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端核算。其法令根据是《合同法》第62条规则的“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四)实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款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款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实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刻。”以笔者之见,应当根据第二种观念。其理由是,《合同法》总则对《合同法》分则起到辅导的效果。《合同法》第61条所规则“必要的准备时刻”,在法令上被称为宽限期。法令所规则的宽限期与实行期归于不同的法令领域。关于未约好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收效的起算点只能从债款人向债款人提出实行要求、且实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端。
四、关于分期付出租金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推定问题
《民法通则》单设一章规则了诉讼时效。《合同法》对诉讼时效没有专章规则,仅仅对两类合同规则了的4年的诉讼时效。关于租借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则在《民法总则》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中。
在租借合同中,由于所触及的权力内容不同。例如,有违约所引起的租借合同的免除,有违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恳求权的行使,有租借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关于租借物的返还恳求权,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恳求权等。尽管所根据的根底法令联系都是租借合同联系。可是,由于所建议的恳求权不同,适用的诉讼期间也不同。即因租借合同的实行过程中由于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胶葛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根据租借合同所引起的胶葛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即别离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的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和第136条规则的延付或许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租借合同中追索租金适用诉讼时效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租借合同实行结束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条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租借合同实行完后,有的承租人因一时资金紧张无力偿付租金常常给出租人出具其欠付租金的欠款条;关于欠款条所确认租金债款应当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仍是适用1年特别诉讼时效。有的建议应当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其理由是,当事人之间的租金债款现已转化为一般债款,因而应当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这对债款人的维护是有利的。还有的建议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理由在于,诉讼时效是法令规则的法定期间,其根底合同是租借合同。其根底合同现已实行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现已确认。当事人的恳求权的根底是租借合同,它不会由于当事人出具欠条的单独法令行为而改动租借合同的租金性质。因而,应当适用l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从《民法通则》第14条规则的“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来看。当事人赞同实行,其结果是“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所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只能按照本来的法令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对租借合同债款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复函》中也表述了这种观念。函复:租借合同债款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标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动其与债款人之间的租借联系。因而,租借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作胶葛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则。
二、关于分期付出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一种观念以为,根据同一现实对同一债款人发作的分期实行的债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以最终一笔债款到期日为准,这既有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利益也能够防止当事人屡次诉累。我国民法典立法研讨课题组起草的《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第275条:“告贷合同约好分期还款的,从合同约好的最终一期还款日的次日开端核算悉数告贷的诉讼时效期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草案)第26条:“分期实行的合同,以最终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核算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2000年10月26日对山东省高级法院函复:你院鲁法经(1999)25号《关于告贷合同中约好分期偿还应怎么核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在告贷、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好分期实行合同债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终一笔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次日开端核算。这种规则的意图在于维护债款人的利益,防止当事人陷于屡次诉讼之诉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现已彻底改动了本来的从最终的时刻确认诉讼时效是起算点的观念。最高人民法院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复: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怎么核算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对分期实行合同的每一期债款发作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民法之所以建立诉讼时效准则,便是为了催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力,防止使民事法令联系长时刻处于不安稳状况。某些分期实行的合同,如融资租借合同,分期给付租金或许连绵十几年之久,如答应“以最终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核算诉讼时效”,必定导致权力人不及时建议权力,义务人不按合同的约好实行义务,如此将使时效准则形同虚设。
三、关于未约好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对此,现在有两种观念:一种债款建立主义,所根据的法令规则是《合同法》第161条所规则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好的时刻付出价款。对付出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许提取标的物单证的一起付出。”此处所谓的一起即归于债款建立之时。另一种观念以为,诉讼的时效起算只能从债款人向债款人提出实行要求、且实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端核算。其法令根据是《合同法》第62条规则的“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四)实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款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款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实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刻。”以笔者之见,应当根据第二种观念。其理由是,《合同法》总则对《合同法》分则起到辅导的效果。《合同法》第61条所规则“必要的准备时刻”,在法令上被称为宽限期。法令所规则的宽限期与实行期归于不同的法令领域。关于未约好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收效的起算点只能从债款人向债款人提出实行要求、且实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端。
四、关于分期付出租金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推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