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14:47李某是某公司财务部的出纳人员。2009年7月,李某与公司的劳作合同到期,人力资源部于6月向其发放了一份续签劳作合同告诉书,写明公司将持续以原劳作合同内容与李某续签3年的劳作合同。李某以为自己现已在公司工作了3年,没有劳绩也有苦劳,间隔上一次调薪现已2年,这次续签劳作合同应当进步薪酬,所以便回绝了公司的续签要求。2009年12月,李某发现自己的薪酬毫无上调的或许,便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李某离任没几天,公司就收到了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告诉,李某要求公司向其付出2009年7月至12月之间未签定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公司以为,未续签书面合同是因为李某自己回绝,而不是公司不签,何况李某以实际行动在持续实行原有的劳作合同内容,因而,二倍薪酬的补偿职责不应由公司承当。
本案焦点是:错不在公司,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应当付出二倍薪酬的赏罚职责是否仍由用人单位承当?
首要,在这一事例中先不管没有签定劳作合同的差错到底在谁,先来看看是否能够分状况、分差错来决议二倍薪酬的付出。《劳作合同法》第82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这一法条设置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劳作者在劳作用工过程中的权益,以防止因约好不明而致使职工在胶葛和争议中无法建议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本法条中能够看出用人单位付出二倍薪酬仅取决所以否的确存在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现实,而并不受不签合同缘起于谁的差错的影响。因而,本案中尽管回绝签定劳作合同的一方的确是职工李某,但未签定书面的续签合同而导致近半年的现实劳作联系存在的差错也归因于用人单位的忽略,即用人单位听任不合法状况的存续。所以,公司只能为此埋单,承当二倍薪酬的赏罚职责。
其次,当职工拒签劳作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并非只能被迫等候付出二倍薪酬起算日的到来。《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5条的规则赋予了用人单位及时采纳办法防止丢失的权力,即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告诉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须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作报酬。也就是说,当职工拒签劳作合同时,用人单位只能忍受1个月,对1个月的期限降临之前依然拒签的,应当及时地停止两边的劳作联系,这样才能不触及二倍薪酬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