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21:28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确保(人保或钱保)不影响诉讼进程,并能随传随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的一项非拘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则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笔者以为该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确保(人保或钱保)不影响诉讼进程,并能随传随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的一项非拘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则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笔者以为该规则存在一些坏处:
一是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则,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或许被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规则施行,极或许对那些不应当采纳取保候审也采纳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底子意图相违反。
二是该条款第2项规则的条件是关于“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此项规则只对判处惩罚的下限起伏作了规则,而对上限却没有约束,简单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
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知道和掌握该条款的规则。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则,一般状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或许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惩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躲避或其他阻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或许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产业进行损害的;
(6)或许逃跑、自杀或许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稀有罪的;
(8)住址或许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办、申述、审判状况的。
二是处理取保候审,有必要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运用。详细可按下列答应性规则处理:
(1)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躲避侦办、申述、审判嫌疑;
(2)或许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拘捕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拘捕患有严峻疾病的,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人,需求拘捕而依据尚不契合拘捕条件的;
(5)已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办、申述、审判期限内办结,需求持续查验、检查的;
(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拘押已达到或超越判刑期的;(7)持有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出境证件,或许出境躲避侦办,但不需求拘捕的。
三是要避免取保候审中发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处理取保候审职责追究制。
一是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则,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或许被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规则施行,极或许对那些不应当采纳取保候审也采纳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底子意图相违反。
二是该条款第2项规则的条件是关于“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此项规则只对判处惩罚的下限起伏作了规则,而对上限却没有约束,简单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
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知道和掌握该条款的规则。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则,一般状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或许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惩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躲避或其他阻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或许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产业进行损害的;
(6)或许逃跑、自杀或许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稀有罪的;
(8)住址或许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办、申述、审判状况的。
二是处理取保候审,有必要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运用。详细可按下列答应性规则处理:
(1)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躲避侦办、申述、审判嫌疑;
(2)或许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拘捕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拘捕患有严峻疾病的,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人,需求拘捕而依据尚不契合拘捕条件的;
(5)已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办、申述、审判期限内办结,需求持续查验、检查的;
(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拘押已达到或超越判刑期的;(7)持有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出境证件,或许出境躲避侦办,但不需求拘捕的。
三是要避免取保候审中发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处理取保候审职责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