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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和传统融资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5:31
(1)借款和证券的差异:
借款在法律上是指商主体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的客体。证券则意义较广,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第二条规则,证券法上的证券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确定的其他证券。
从经济学的视点而言,借款中的融资两边之间存在一种隐秘非揭露的协议,而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没有默许契约,二者是经过证券承销商作为中介来予以衔接。
(2)财物证券化与传统融资的差异:
财物证券化,差异于传统融资的当地是其特定的资信根底和其特定的准则组织,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融资体系(传统的直接融资),首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榜首,财物证券化打通了传统的中介信誉和商场信誉之间的通道;传统融资是直接融资,需求经过银行作为前言。而财物证券化是一种直接融资;
第二,是对传统信誉根底的革新,完成了全体信誉根底向财物信誉根底的转化。传统融资需求投资者考虑的是企业的全体信誉和运营,而财物证券化融资中,投资者只需求考虑证券化的财物的质量即可,不需求考虑企业的运营情况;
第三,财物证券化证券(如MBS)的债务人不是一个确指的主体,更不是发行人,而是很多的住宅典当借款的借款人;而国债的债务人是国家,企业债券的债务人是企业,即这两种债券均有详细的债务人,是特指的并且一般只要一个,便是证券发行人。
(3)财物证券化与“债转股” 的差异:
榜首,财物证券化的意图是盘活银行的财物,增强其财物的流动性和抗危险才能;而“债转股”的首要意图有二个:其一是协助国有大中型企业扭亏为盈,并协助他们建立起现代企业准则;其二是协助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财物,有利于银行下降财物负债率,招引多元化的投资者,有助于商业银行建立起科学的办理体系。
第二,“债转股”是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先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财物进行收买,然后再进行证券化处理。其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其发行人是金融财物办理公司。而财物证券化的发起人则是商业银行,其发行主体为投资公司或其他类型的公司(如SPV),该公司首要是购买银行的证券化财物,担任催收财物到期的收益。该公司(SPV)彻底独立于发起人,不受发起人是否破产的影响。
第三,“债转股”是阶段性的作业,一旦银行的不良财物处理完毕,债转股作业便告完毕,金融财物办理公司也就跟着闭幕,因而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持股具有阶段性的特征。而财物证券化则作为一项新的金融工具,具有广泛性和一般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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