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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7:29
【行政处分的概念】行政处分的决议程序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背行政法规没有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处分决议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1、 简易程序
即当场处分程序,首要适用于现实清楚、情节简略、结果细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有必要契合以下三个条件:
(1)违法现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沛的根据承认违法现实,无需进一步查询取证;
(2)有法定根据。
关于该违法行为,法令、法规或许规章明确规则了有关处分的内容,施行处分的人员当场能够指出详细的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根据,假如没有法定的根据,即便违法现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分;
(3)契合行政处分法所规则的处分品种和起伏。
只要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安排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许正告的处分能够当场进行,其他处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内容首要包含:
(1)标明身份。
施行处分的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以证明自己有权对当事人作出处分。
(2)阐明理由和奉告权力。
施行处分的人员要当场指出违法行为的违法现实,阐明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理由,及有关根据,并奉告当事人有进行陈说和申辩的权力,一起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说与申辩。
(3)制造处分决议书以及存案。
处分决议书应是由有关机关一致制造的预订格局、编有号码,由当场作出处分的人员进行填写,行政处分决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根据、处分的决议、处分时刻、处分地址、以及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作出处分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报送所属行政机关存案。
2、一般程序
也称一般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分所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包含以下几个详细步骤:
(1)立案。
处分施行主体经过各种渠道所悉知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首要予以立案,作好查办违法行为的准备工作。
(2)查询取证。
查询取证的意图在于查明案子的真实情况,实际上是一个获得违法现实根据的进程。处分施行主体有必要客观公正地查询搜集有关根据,才干精确地确定违法现实。
(3)阐明理由、当事人陈说与申辩。
向当事人阐明即将处分的理由,并选用必定的方法听取当事人的定见,答应其申辩与陈说,关于合理的定见应予选用。
(4)作出处分决议。
处分决议应选用书面方法,处分决议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含:被处分人的名字或称号、地址;被处分人的违法现实及有关根据;作出处分的法定根据;给予处分的品种和详细处分的内容;当事人实行处分所设定的责任的方法、期限等;当事人不服处分的救助途径;作出处分决议的日期、处分主体的称号以及印章。
(5)送达。
按照法定的程序与方法,将处分决议书交给当事人。
3、 听证程序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分决议之前,揭露举办由好坏关系人参与的听证会,对现实进行质证、争辩反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只适用于需求听证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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