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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15:50

南京住宅公积金提取条件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
2、离休、退休的;
3、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4、户口迁出地点市、县或许境况久居的;
5、归还购房借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则份额的。
根据第2、3、4项规则,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的,应当一起刊出员工住宅公积金帐户。
员工逝世或许宣告逝世的,员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员工的住宅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员工住宅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归入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
员工提取住宅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地点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员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请求提取住宅公积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请求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许禁绝提取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付银行处理付出手续。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时,能够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
南京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简介:
南京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于2003年7月建立,直归于南京市人民政府,不以盈利为意图的独立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中心机关设办公室、归集办理处、借款办理处、资金计划处、信息办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7个处室,下设江苏省省级机关、南京铁路2个住宅公积金办理分中心,江苏省监狱办理局、华东石油办理局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7个住宅公积金办理部。中心现有编制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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