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5:17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1998-1-6
《关于制止勾通招标招标行为的暂行规则》现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关于制止勾通招标招标行为的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了制止勾通招标招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建造工程承揽、成套设备或许其他产品的购买、企业承揽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租借等范畴进行招标招标中的勾通招标招标行为。
本规则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产品或许让别人完结必定的作业,经过发布招标告诉或许招标约请书等方式,发布特定的规范和条件,揭露或许书面约请招标者招标,从中挑选中标者的行为。施行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含项目主办人和署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则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施行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
本规则所称勾通招标招标,是指招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或许招标者与招标者之间选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招标事项进行勾通,以架空竞争对手或许危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者不得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施行下列勾通招标行为:
(一)招标者之间彼此约好,共同举高或许压低招标报价;
(二)招标者之间彼此约好,在招标项目中轮番以高价位或许低价位中标;
(三)招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且再参与招标;
(四)招标者之间其他勾通招标行为。
第四条 招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进行彼此勾通,施行下列架空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揭露开标前,敞开标书,并将招标状况奉告其他招标者,或许帮忙招标者调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招标者走漏标底;
(三)招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招标时压低或许举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或许招标者额定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认中标者时以此决议取舍;
(五)招标者和招标者之间其他勾通招标招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