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付款交易违反条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1:24
于某系某公司法人,以该公司向某工地供给钢材为由,与某金属材料公司达成协议,于某先付出人民币5万元现金,随后以支票的方法付清剩下货款,向某金属材料公司购买了总计价值人民币49万余元的钢材。
之后于某别离开具了两张剩下货款总计金额为人民币44万余元的支票给金属材料公司。支票被解入银行后,因存款缺乏而遭退票 无法实现。后金属材料公司未再找到于某自己。
由于支票 现金的不合 遂将于通知,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应怎么定性?第一种定见以为,于某的行为应构成收据zp罪。第二种定见以为,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于某尽管使用了言而无信,可是zp行为发生于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合同联系是其行为得以施行的根底,契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关于该支票事情的剖析
假如签发言而无信担保合同实行的,就可能发生收据zp罪与合同zp罪的竞合问题。所谓言而无信,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越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言而无信不属于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领域,其毕竟是实在的收据。因而,以言而无信作为合同担保方法的,不能征引法律规定。
以言而无信作担保骗得资产的,即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得资产的,构成收据诈骗罪。收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穿插联系,系法条竞合。收据zp罪的形罚要重于合同zp罪。
在支票事情中 一般支票是在合同联系建立之后签发,也不是由于支票的存在而根据合同联系而非收据联系,此刻合同诈骗罪与收据诈骗罪未形成法条竞合的联系。
之后于某别离开具了两张剩下货款总计金额为人民币44万余元的支票给金属材料公司。支票被解入银行后,因存款缺乏而遭退票 无法实现。后金属材料公司未再找到于某自己。
由于支票 现金的不合 遂将于通知,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应怎么定性?第一种定见以为,于某的行为应构成收据zp罪。第二种定见以为,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于某尽管使用了言而无信,可是zp行为发生于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合同联系是其行为得以施行的根底,契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关于该支票事情的剖析
假如签发言而无信担保合同实行的,就可能发生收据zp罪与合同zp罪的竞合问题。所谓言而无信,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越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言而无信不属于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领域,其毕竟是实在的收据。因而,以言而无信作为合同担保方法的,不能征引法律规定。
以言而无信作担保骗得资产的,即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得资产的,构成收据诈骗罪。收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穿插联系,系法条竞合。收据zp罪的形罚要重于合同zp罪。
在支票事情中 一般支票是在合同联系建立之后签发,也不是由于支票的存在而根据合同联系而非收据联系,此刻合同诈骗罪与收据诈骗罪未形成法条竞合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