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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能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0:01

假如夫妻两边现已挂号成婚的,需要在户口本上面写明两边的爱人联系。成婚证可以证明婚姻联系的存在,那么,户口挂号能证明婚姻联系存在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王某是云南人,其与原告杨某于1995年12月份举办成婚仪式,但未收取成婚证。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于1996年12月出世,二女儿于2003年2月22日出世。原、被告二人爱情一向一般,2007年被告王某离家出走至今未还。两个女儿一向由原告杨某抚育至今,夫妻爱情的确决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免除与被告王某的婚姻联系。
原告仅供给了王某户口挂号证明,载明与户主联系为夫妻,婚姻状况为已婚。
争议焦点:本案中户口挂号证明能否作为证明婚姻联系存在?
[法令解读]
户口的搬迁需当事人带成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派出所处理挂号。
第一种定见以为婚姻联系不存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挂号处理法令》规则,自1994年2月1 日后,只需未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其婚姻联系一概无效,不受法令保护。即1994年2月1日后,法令不供认现实婚姻。本案中,原被告仅在 1995年12月份举办成婚仪式,未处理成婚挂号,故其婚姻联系不存在。
第二种定见以为婚姻联系存在,由于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是夫妻联系,一起也是二人的婚姻联系的证明。户籍证明是种“官方”证明资料,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其能作为首要依据运用。故尽管二人未处理成婚挂号,可是户口簿现已显现原被告二人是夫妻联系,故其夫妻联系建立。
小编赞同第一种定见,本案华夏被告的夫妻联系不存在。
首要,婚姻联系的建立以婚姻挂号为准。《婚姻法》第八条规则,成婚男女有必要持有或出具的婚姻证明,才干证明婚姻联系。故可知婚姻联系的确定有必要是依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处理成婚挂号手续,要求成婚的男女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挂号。但我国也有条件的供认现实婚姻,即1994年2月1日曾经,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为现实婚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心得<婚姻处理挂号法令>的告诉》规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爱人的男、女,未经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保护。关于申述到人民法院的,应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处理。”所以本案中,原、被告二人是在1995年12月举办成婚仪式后,未经成婚挂号就以夫妻其名义同居日子,故其婚姻联系不存在。
别的,户口挂号是证明个人身份的依据。我国《户口挂号法令》第四条规则,户口挂号簿和户口簿挂号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能。户口只能证明个人身份,仅凭婚姻挂号簿不能证明夫妻身份联系,有必要有成婚证或许婚姻挂号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户口挂号归于公安部门处理,婚姻挂号归于民政部门处理。依照户口挂号的程序,户口挂号是依据成婚证。那么在夫妻联系上,公安依据的是民政部门的证明,故有必要由民政部门来证明婚姻联系的存在。
综上所述,原告杨某和王某是不合法同居联系,其凭仗户口簿上二人的婚姻状况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法院应当裁决不予受理。
为了不影响当事人权力,如再婚等,应即时向派出所反映自己的户口状况。例如,由于有部分人离婚后没有公安部门挂号,两边户口没有分隔,户口上也是不会反映未婚的。对此种状况,是因“挂号的滞后性”,当事人应当持离婚证到当地派出所处理改变户口挂号。依据本案的状况,系属挂号过错,故原、被告二人应该到村委会相关证明和法院民事裁决书到当地派出所处理改变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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