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贾某 庞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8:43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贾某、庞某稳妥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民(3)合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基,系司理。
托付代理人:纪永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托付代理人:马丽荣,系该公司理赔科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树忠,男,1970年4月19日出世,汉族,系新民市环保局干部,住新民市环保局家属楼。
托付代理人:周福旭,系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春荣,女,1970年11月10日出世,汉族,系新民市人寿稳妥公司业务员,住址新民市环保局家属楼
托付代理人:周福旭,系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树忠、庞春荣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04)新民合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宝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振国主审,审判员冯立波参与的合议庭。于2005年1月5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代理人纪永成、马丽荣,被上诉人庞春荣及托付代理人周福旭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庞春荣系中国人寿稳妥公司沈阳分公司新民支公司的业务员。在1997年4月至2001年1月间先后五次与上诉人单位签定了稳妥合同。即:1、1997年4月23日签定的少儿人身归纳稳妥,并应赔付金额6,460.00元;2、1997年4月24日签定“终身安全”稳妥合同,赔付金额135,000.00元;3、1999年5月21日签定“66鸿远稳妥(A型)赔付金额2,092元;4、2000年9月,在新民市第七小学投保”中小学生健康安全稳妥“,赔付金额7,130.00元;5、2001年1月21日,签定”康宁定时稳妥“补偿金额1万元。被稳妥人贾志男(系二被上诉人之子,1994年6月2日出世)。受益人贾树忠。2001年3月28日被稳妥人因身体不适,住入中国医科大学隶属榜首医院,入院确诊肝脏恶性肿瘤。最终确诊为原发性肝癌,花住院医疗费总金额9,471.22元。为进一步诊治,2001年7月16日二被上诉人将被稳妥人贾志男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302 医院进行救治。入院记载中记载:连续乏力,鼻衄5年,右上腹不适3个月,缘于1996年因乏力,时有鼻衄,发现皮肤有出血点,在当地医院查HBSAg阳性,肝功正常,确诊为”病毒性乙型肝炎“。曾在中国医科大学隶属医院住院医治,服用中药及”中龙肝脾康“等谷丙转气酶动摇干70—250u/I之间,乙肝五项仅HBSAg阳性。患儿平常仍时有乏力,鼻衄,皮下出血。本年4月初,患儿感右腹不适,在上述医院经查看腹部CT,确诊为”原发性肝癌“。行”经皮肝动脉化疗栓塞术“。术后予”干扰素、白细胞介素I“替换肌注20天(剂量不详),仍乏力,持续用中药医治至今,今日来我院做腹部B超示:肝硬大,脾大,腹水,乙肝癌。为进一步诊治入院。患儿发病以来,无牙龈出血,黑便,消瘦等。既往有肝炎病患者密切触摸史,无输血及应用血制品史。经生后无结核等缓慢病史,无外伤史,手术史,药物及食物过敏史,准时接种预防接种。生善于客籍,无长时间外地居留史,无疫水触摸史,无特别不良嗜好。家庭中其母HBSAg阳性,否定宗族中先天性,遗传性,家庭性疾病。上诉人根据该记载,以为投保人隐秘事实真相,在投保时没有实行奉告责任,因而,应停止稳妥合同,不交还保费,并回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