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向村民公开问题不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21:39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来二审审结了一原因村委会向乡民揭露原村干部经济问题而引发的声誉权纠纷案件。审理笋帙成果,村委会向乡民通报揭露原村干部的经济问题,未构成声誉侵权。
    2000年期间,莱芜市莱城区扬庄镇一乡村因村里村务、政务不揭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到位,财政制度不健全,大众对此不满意,屡次上访,向上级反映要求进行查询处理。镇党委政府针对这种状况,安排纪检、信访、审计等七部分到该村进行查询,并于2001年10月作出了《关于部分党员大众反映问题的查询处理意见》,该意见对原村干部李某的经济问题作了定论,为让乡民理解现实真相,阻止大众持续上访和无端猜想,2002年1月,村两委决定将镇政府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以通报方式印发给了全村乡民。通报内容触及李某经济问题的查询定论,包含李某已退赔的金钱、未退赔的金钱、公款吃喝款待的金额等,文后加盖了村两委的公章,资料印发400余份,根本到达一户一份。事态停息曩昔之后,这名村干部李某以为,在自己的问题未被有权确定公民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的国家司法机关查实定论的状况下,村两委就向乡民进行通报揭露,侵略了自己的声誉权,遂申述法院要求村委为其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补偿其遭到的精力和经济损失。本案是否构成声誉侵权,法院进行了查询取证,开庭审理和合议,并提交审委会进行评论。审理后以为,乡民委员会是大众性自治安排,对大众关怀的重大问题施行村务揭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乡村遍及施行村务揭露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告诉》中明确要求:“村务揭露要从农民大众遍及关怀的和触及大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下手,凡属大众关怀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乡民揭露。如村里的产业和财政收支、村干部年度工作方针、薪酬奖金和功劳差错状况及其他公共事务等等。一同要跟着局势的发展变化和乡民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分村务揭露的内容,真实做到凡触及大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要以必定方式向乡民揭露,承受大众的监督。”据此,对李某在任职期间的村财政开销状况,乡民享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力。村两委应乡民的要求,及时通报状况,契合“村务揭露”要求,并且通报内容主要是根据镇政府的《查询处理意见》作出的,不存在凌辱、诋毁;危害其声誉的景象,不构成声誉侵权。
    点评:本案是一同声誉权纠纷案件。公民的声誉权是指公民就其质量、诺言等本身特点和价值应取得的点评不受别人侵略的人格权。判别某一行为是否侵略了别人声誉权,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由于成心或差错对别人施行了凌辱,诋毁等行为,致使别人声誉遭到了危害。一般以为,侵略声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针对特定人施行了凌辱、诋毁等行为,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并经过其不正当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判别本案村委向乡民通报揭露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李某的声誉权,也应遵从这一判别规范。
    本案中村委根据乡民委员会安排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将镇政府的查询处理意见向乡民进行通报,不是成心伪造、歪‘曲现实而对李某进行凌辱诋毁,片面上无差错,所通报的问题现实是根据是上级有关部分查询的定论,意图是让乡民知情和监督,一起保护面料的次序,既不是成心,也不存在差错,退一步说,既使通报现实有收支,村委也不存在声誉侵权问题。所以村委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不构成对李某的声誉侵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