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增值税筹划案例及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5:48融资租借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搬运特色的设备租借事务。即:出租人依据承租人所要求的标准、类型、功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借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归于出租人,承租人只具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具有设备的所有权。税法对租借期满承租人是否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对融资租借办法进行了区分,并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原则——租借》规则,在融资租借下,承租人一般应当将租借开端日租借财物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借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财物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借付款额作为长时间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承认融资费用。这一规则,与世界会计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但与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比较则有较大改善,其实质在于引入了现值概念。在承租人交给出租人的租金中,既包含本金,也包含利息。从准确核算视点讲,付出的本金应削减负债,而付出的利息应按必定的办法承以为费用。可是,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租借原则作了特别规则,即,假如租借财物占企业财物总额的份额不大,承租人在租借开端日仍可按最低租借付款额记载租入财物和长时间应付款。这是由于,租借事务对一般企业而言究竟归于特别事务,出于便利企业核算考虑,多给企业一种挑选。这与相关的世界会计原则的要求不完全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借事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0)514号]规则,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运营融资租借事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借事务,不管租借的货品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借事务,租借的货品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借的货品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经过比较,咱们不难发现,融资租借办法不同,其税收担负也各不相同。这就给运营融资租借事务的企业进行交税谋划供给了关键。
国税函发[1997]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借事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问题的批复》规则:从事信贷、租借事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否在亏本期间计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经研讨,我局定见:在税务处理上,答应从事信贷,租借事务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主要是确保该类企业在运营期内发作的坏账丢失可均衡的得以税前扣除。因而,其在盈余期或亏本期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事务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1)165号]的有关规则计提坏账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