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3:48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3-04-16收效日期:2003-04-16发布部分:浙江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函[2003]162号
各市、县(市、区)当地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当地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一致税收方针,经研讨,现将有关营业税若干方针事务问题清晰如下:一、对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从事电信线路代修理及代理电信事务,暂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事其他事务应依据其事务特点按营业税有关规则确认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电信单位出售各种有价电话卡,其营业税交税责任发生时刻依照财政会计制度的规则,以电话卡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刻为准。
三、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方针规则中未罗列按“娱乐业”税目纳税的运营项目,应依据其事务特点按营业税有关规则确认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心各部分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方针具体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2]32号)文件精力,对省、市、县级各部分机关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凡接受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工作经费的单位举行的会议而获得的收入,其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方针可履行至2005年末。
五、单位和个人运营旅游场所的事务,应按“文明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所售的门票均应按签字发票办理规则由地税机关担任监制。
六、在举行各类活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放置广告牌、宣扬标语等带有广告宣扬效应的行为而获得的“占地费”、“广告费”、“赞助费”或“租用费”等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仅供给场所(或空间)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类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则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同意的纪念馆、文明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行的归于文明体育业税目纳税规模的文明活动,其出售的榜首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对律师事务所受法律援助中心指使,为经济困难或特别案子的当事人供给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而向法律援助中心获得的法律援助补助,不征收营业税。
九、本告诉自发文之日起履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则与本告诉不一致的,一概按本告诉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