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性质扣除债权损失如何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22:13
甲棉纺企业司理与乙塑料制品企业司理是好朋友。2010年9月,在乙企业生产经营遇资金困难时,甲企业大方相助,借给乙企业10万元,合同约好半年后归还本金,不收利息。之后在2010年10月,乙企业又向甲企业告贷20万元,期限半年,告贷合同约好到期乙企业向甲企业付出利息1万元。2011年2月乙企业因火灾破产,经法院破产清算,甲企业收取破产产业分配额7万元,发作债款丢失23万元。甲企业财务人员想咨询这部分债款丢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57号)第一条指出,“财物丢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践发作的、与获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财物丢失,包含现金丢失,存款丢失,坏账丢失,借款丢失,股权出资丢失,固定财物和存货的盘亏、毁损、作废、被盗丢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要素形成的丢失以及其他丢失”。甲企业债款丢失能否税前扣除,要害要看是否与获得应税收入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88号)规则,下列股权和债款不得确以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丢失:
(一)债款人或许担保人有经济归还才能,不管何种原因,未如期归还的企业债款;
(二)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以各种形式、托言逃废或许悬空的企业债款;
(三)行政干涉逃废或许悬空的企业债款;
(四)企业未向债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款;
(五)企业发作非经营活动的债款;
(六)国家规则能够从事借款事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作的丢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款和股权。因为甲企业不归于能够从事借款事务的企业,因而甲企业的该项事务如发作在2009年,那么甲企业发作的23万元债款丢失均不得扣除。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中已清晰废止了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并作出新的规则:
(一)债款人或许担保人有经济归还才能,未如期归还的企业债款;
(二)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以各种形式、托言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款;
(三)行政干涉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款;
(四)企业未向债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款;
(五)企业发作非经营活动的债款;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款和股权。
可见,甲企业借给乙企业不收利息的10万元债款,与获得应税收入无关,归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款,发作的丢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而甲企业借给乙企业收取利息的20万元债款,归于债款出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布告》已在不得扣除的债款丢失中撤销“国家规则能够从事借款事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作的丢失”,故该项债款出资丢失可在税前扣除,即甲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债款出资丢失=23÷30×20=15.33(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57号)第一条指出,“财物丢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践发作的、与获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财物丢失,包含现金丢失,存款丢失,坏账丢失,借款丢失,股权出资丢失,固定财物和存货的盘亏、毁损、作废、被盗丢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要素形成的丢失以及其他丢失”。甲企业债款丢失能否税前扣除,要害要看是否与获得应税收入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88号)规则,下列股权和债款不得确以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丢失:
(一)债款人或许担保人有经济归还才能,不管何种原因,未如期归还的企业债款;
(二)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以各种形式、托言逃废或许悬空的企业债款;
(三)行政干涉逃废或许悬空的企业债款;
(四)企业未向债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款;
(五)企业发作非经营活动的债款;
(六)国家规则能够从事借款事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作的丢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款和股权。因为甲企业不归于能够从事借款事务的企业,因而甲企业的该项事务如发作在2009年,那么甲企业发作的23万元债款丢失均不得扣除。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中已清晰废止了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并作出新的规则:
(一)债款人或许担保人有经济归还才能,未如期归还的企业债款;
(二)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以各种形式、托言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款;
(三)行政干涉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款;
(四)企业未向债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款;
(五)企业发作非经营活动的债款;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款和股权。
可见,甲企业借给乙企业不收利息的10万元债款,与获得应税收入无关,归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款,发作的丢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而甲企业借给乙企业收取利息的20万元债款,归于债款出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布告》已在不得扣除的债款丢失中撤销“国家规则能够从事借款事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作的丢失”,故该项债款出资丢失可在税前扣除,即甲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债款出资丢失=23÷30×20=15.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