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大不一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4:01在日常日子中,人们常常运用订金、定金、押金、担保等方法作为履约的保证。押金、担保的效果比较显着,而订金与定金的性质和效果是大不一样的。
订金,是一个日常用语,在法令上没有清晰的规则,它通常是指一方先交给一笔现金给对方作为自己履约的担保,其担保功用是单独的,即仅对交给方适用,对收受方不适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在商品房预售、出售中常常运用。订金的约束力及怎么处理订金,由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但不管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交还订金即可,不适用罚则。
定金,则是一个法令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责任实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给金钱或有价物,以保证合同有用实行的一种担保方法,具有证约效果、担保效果和预先给付的性质,适用“定金罚则”。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第89条也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作为对给付定金一方的补偿,定金数额由两边约好,但不得超越合同总标的的20%,超越部分不发生定金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1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的定金数额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越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