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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0:09
口头免除劳作联系无效吗
法令解读
法院以为:科技公司称其在2010年3月15日口头告诉李某免除劳作合同,可是根据有关规则,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因而即便科技公司所述事实,其免除行为也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无效。科技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则:年度内累计旷工3日的,按主动离任或解雇处理。科技公司的证人赵某陈说员工手册每人一本并且有收取的签字,但科技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李某收取过员工手册,故科技公司不能以员工手册为根据单方面免除与李某的劳作合同联系。
本案应当视为是科技公司向李某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并与李某协商一致于2010年7月14日免除劳作合同,科技公司应当向李某付出相应的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李某2010年3月之后未能正常上班的原因是科技公司违法与其免除劳作合同,而非李某本身原因所造成的,因而科技公司应当依照李某正常作业期间的每月4000元的薪酬标准为李某发放薪酬。
据此,法院判定:科技公司付出李某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7月14日的薪酬17806.45元,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8000元。
详细事例
员工李某长时间旷工,单位以此为由口头告诉她免除劳作联系,4个月后,又向她宣布了书面免除劳作合同证明,那么,两边免除劳作联系应从何时起算呢
2008年9月1日,李某到济南某科技公司作业,两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作合同。合同约好:李某的职位为营运司理,月薪酬为4000元。2010年1月,李某向科技公司提交了一份病假条,休病假理由为阑尾炎,假日为1周,但李某直到3月份仍未上班。科技公司为李某发放薪酬至2010年2月,交纳社会保险费至2010年4月。2010年7月13日,科技公司以李某长时间旷工为由书面免除了与李某的劳作合同联系,李某于次日收到该告诉。2010年7月20日,李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科技公司付出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7月14日的薪酬及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裁定委判决后,两边均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科技公司辩称,公司已在2010年3月15日口头告诉李某免除劳作合同,2010年7月又向李某宣布了免除劳作合同告诉,因而,两边的劳作联系已于2010年3月15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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