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6:59

破产办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收破产产业并担任对其进行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产业的办理和清算作业沉重冗杂,很多的法律业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业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担任,并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产业的办理、变价、分配等作业却为私法上的业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人物。由于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办理人,则出于本身利益的考虑,实难确保它们的行为能彻底做到公平、合理,故建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办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效果。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办理人的规则不只过于准则、笼统,并且非常简略,很不完好,这不利于破产程序意图的完成,不利于完成全面建造小康社会的方针,不符合与时俱进的年代要求。因而,本文拟经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则,对破产办理人准则的若干问题进行一扼要的剖析。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