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婚姻关系的生育权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8:26

我国法律规则:夫妻婚姻关系生育权
夫妻有依有关计划生育规则生育子女的权力,并应受国家法律的维护,任何人不得侵略。一起,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在,任何人不得逼迫或干与。
可是应当留意的是,尽管夫妻两边均享有相等的权力,但这种生育权只要夫妻两边共同努力才干有或许完成。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两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抵触的,应留意处理。这种抵触首要表现为:
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对方不赞同生育;
男方未经对方赞同,采纳强制、隐秘、诈骗等手法致使女方怀孕;
女方因个人原因未经老公赞同而停止妊娠。在司法实践中,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以妻子无正当理由拒不生育或许妻子私行停止妊娠而侵略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承当损害赔偿职责,对此问题理论上尚有争议。
夫妻生育权的抵触,既是老公生育权与妻子生育权之间的抵触,一起又是老公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在权、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抵触。在触及权力抵触处理时,有必要经过利益衡量以决议最值得维护的利益。一般来说,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完成需求使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在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力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维护位置。因而,生育权应倾向于维护妇女挑选是否生育的权力。
【相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19920403]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
育龄夫妻两边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供给安全、有用的避孕药具和技能,保证施行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