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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2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5:55

[案情]邓某现住青岛市市南区,属乡镇户口。1999年到宁波某机械制造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业,因为青岛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邓某遂与宁波某机械制造公司签定劳作合同。邓某在青岛分公司作业期间,其薪酬表由宁波某机械制造公司制造,按月将其薪酬汇入青岛分公司帐户,由青岛分公司发放其自己。2001年,邓某与宁波某机械制造公司因薪酬付出问题发作争议,欲提起劳作裁定,经查询有关文件得知,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十八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裁定委员会统辖区域的,由员工当事人薪酬联系所在地的裁定委员会处理”。邓某的薪酬联系所在地在宁波,但其无力到宁波市提起劳作裁定,经一再考虑向青岛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请求。青岛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向宁波某机械制造公司邮递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宁波某机械制造公司当即提出统辖异议请求,以为青岛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无统辖权,应将统辖权移送至宁波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
[处理]青岛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在收到被诉人提出的统辖异议请求后,对案子现实进行了查询,以为邓某系青岛市居民,其薪酬联系虽在宁波,但系在青岛市签定并实行合同,本着便利员工的准则,邓某可向青岛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述,所以驳回了被诉人宁波某机械制造公司的统辖异议请求。
[提示]此种状况常出现在外地驻青单位,劳作者虽与外地公司签定劳作合同,但其住所地、劳作合同实行地均在青岛市,发作争议后劳作者往往无力到异地请求裁定。关于此种状况,《劳作部关于劳作争议案子统辖规模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做出明确规则,《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十八条规则:“发作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裁定委员会统辖区域的,由员工当事人薪酬联系所在地的裁定委员会处理”,首要是为了便利员工申述,对该类争议的统辖,能够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按因实行合同发作的胶葛由合同签定地或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的准则,由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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