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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0:57
案情简介
苏全(原告)于2002年1月从台湾省回乡省亲,3月在经人介绍知道李莉(被告),两边于3月31日挂号成婚(两边均系再婚)。原告于挂号成婚当天,给了被告1万余美元用于置办房子。后被告以其名义处理购房手续,购得房子一套(没有交付使用),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别的,原告于3月31日送给被告黄黄黄黄金饰品品品品数件。婚后两边还一起置办了电视机、大床等。婚后夫妻爱情尚好,没有生育子女。在原告患病期间,被告陪原告上医院治病,照顾原告。原告于同年5月底回来台湾。8月中旬,原告从台湾回来后,发现被告因为经商,常早出晚归,对其冷淡,关怀不行,遂于2003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述,以为两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没有夫妻爱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切割夫妻一起财产。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因为原、被告两边婚前了解不行,婚姻根底软弱,婚后也没有真实培育夫妻爱情。原告离婚情绪坚决,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再保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商品房系原告一人出资购买,应归原告一切。原告称婚后给了被告黄黄黄黄金饰品品品品数件,但供给不出根据证明其所讲的金器数目,只能按被告供认的数目来确定切割。据此,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的规则,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定,并对一起财产进行了切割。
一审宣判后,李莉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称:商品房是苏全赠送给我的纪念品,应归我一切,一审将此商品房判归男方一切,没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黄黄黄黄金饰品品品品是其婚前送给我的见面礼,不应作一起财产进行切割。苏全劝我辞掉作业后,我没有住宅,没有日子来源,要求苏占学给予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苏全与李莉草率成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爱情,原审判定准予离婚是正确的。商品房系两边在婚后置办,属夫妻一起财产。女方称该房为男方所赠,缺少根据,不予确定。考虑女方住宅困难,切割时产权能够判归男方一切,但应由男方给女方恰当补偿。黄黄黄黄金饰品品品品数件是男方送给女方的礼物,应为女方一切,一审判定作一起财产确定和切割不当,应予纠正。
专家点评:
关于本件触及台胞的离婚案子,因为当事人两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爱情,常常分家两地,一、二审法院确定两边爱情确已决裂,契合婚姻法的规则,也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定夫妻爱情确已决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则,即“婚前缺少了解,草率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爱情,难以一起日子的”,“视为夫妻爱情确已决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停无效,可依法判定准予离婚”。 
一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给予恰当的经济协助。”被告因原告原因辞去作业,失去了日子来源,应视为其在离婚时日子有困难的状况,而应由另一方给予恰当的经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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