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权利归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7:1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则,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等在我国著作权法维护规模之内。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拍摄著作,其宣布权等权力的维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著作初次宣布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著作自创造完成后50年内未宣布的,不再受维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则,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拍摄及词、曲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依照与制片者签定的合同取得酬劳。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中的剧本、音乐等能够独自运用的著作的作者有权独自行使其著作权。
一般以为,影视著作著作权归于作者,可是拍摄著作的作者很多,有导演、编剧等,而且除掉音乐、剧本和美术著作外,大多数作者的创造不可分割地融进同一表现形式中,因此这些作者无法独自行使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则法定共享转让机制,即由导演、编剧、词曲作者等将其著作权保存署名权,其他权力转归制片人享有。而在其间的独自运用的著作时,又实施双层著作权的分配方法。